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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羁系、宁静生产羁系/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2-11-01
  5. [成文日期] 2002-09-11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2〕107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02-09-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摩托车报废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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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号

  《PA视讯市摩托车报废治理措施》已经2002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一日


PA视讯市摩托车报废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大气情况质量,保障门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工业宁静,凭据国务院《报废汽车接纳治理措施》和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挂号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的报废,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由公安交通、情况掩护部门卖力组织实施。经济、工商行政治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报废治理事情。

  第四条 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自初次挂号之日起满8年的;

  (二)挂号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宁静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挂号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凌驾本市划定的排放尺度的;

  (四)切合国家划定的其他报废尺度的。

  第五条 到达本措施第四条第(一)项划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经检验切合运行宁静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尺度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凌驾3年。

  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及格的,应当报废。

  第六条 公安交通、情况掩护部门要增强对摩托车检验的监视治理事情,逐步严格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尺度。摩托车宁静技术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检验。

  第七条 切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应当实时到本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治理摩托车报废挂号。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见告其在7日内将报废的摩托车交售报废摩托车接纳企业。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报废摩托车接纳企业名录。

  第八条 报废摩托车接纳企业应当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摩托车,并在接纳报废摩托车当日向摩托车所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接纳证明》。报废摩托车接纳企业应当在30日内拆解车辆,并将报废纪录陈诉公安交通治理部门。

  第九条 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应当在交售报废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治理摩托车注销挂号。

  (一)《机动车报废接纳证明》;

  (二)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四)属海关羁系的摩托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羁系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治理摩托车注销挂号后,收回《机动车挂号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第十条 公安交通、情况掩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摩托车检测、报废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切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本措施治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予以通告,限期治理报废手续;对逾期不治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注销其车辆档案,并按车辆治理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对无牌证又切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对不依法治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门路行驶;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三)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在事情中发现报废摩托车接纳企业出售报废摩托车的,应当实时提请经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第(一)项划定,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门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摩托车所有者依照本措施的划定治理报废手续,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第(二)项划定,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第(三)项划定,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措施实施前已到达报废年限摩托车的所有者,应当在本措施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治理报废手续。

关于《PA视讯市摩托车报废治理措施(草案)》的说明

  《PA视讯市摩托车报废治理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措施》)由市公安交通治理局送审我办,拟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宣布。现就《措施》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随着国民经济的生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交通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尽管本市早于1985年就开始在城近郊区实行限制摩托车生长的政策,但近几年来本市摩托车增长速度仍然很快。截止到2002年3月底,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173.2万辆,其中摩托车的保有量为35.1万辆,约占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20.3%,到今年年底,使用年限凌驾11年的摩托车将到达2.8万多辆。由于国家和本市没有制定摩托车报废尺度,致使老、旧、破摩托车保有量居高不下。这些老、旧、破摩托车尾气排放超标,严重污染了大气情况;车辆宁静技术状况低劣,发生交通事故率逐年增长,成为交通宁静的突出隐患;不按划定加入年检,已成为车辆治理事情的难题。为了进一步改善情况质量,今年本市第八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中明确要求制定、颁布摩托车报废措施,2002年年底前完成0.5万辆摩托车的报废,淘汰大气污染物0.2万吨。鉴于上述原因,本市急需出台摩托车报废治理措施。

  落实市政府的要求,我办实时召开了由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及治理相对人加入的立项论证会,对立法的须要性、指导思想、报废条件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告竣了共识;抓紧时间完成了《措施》送审稿的审核事情,书面征求了环保、工商、经委及东城、向阳、海淀和10个远郊区县政府的意见,各部门对《措施》没有原则性的分歧意见。在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聚会会议审议的《措施》草案。

  二、立法指导思想

  制定《措施》以改善本市情况质量、保障门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工业宁静为目的,本着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原则,集中解决车辆报废问题,不涉及车辆上路、交通秩序、牌证治理等国家和本市执法、规则、规章已有划定的内容,处置惩罚好报废环节与其他车辆治理环节之间的衔接。

  三、主要内容

  《措施》共17条,主要从摩托车报废条件、报废法式、对到达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强制报废等方面加以划定。

  (一)关于报废条件

  制定报废条件力求科学、合理,既考虑摩托车生长现状与现实治理的需要,又要充实考虑维护摩托车所有人正当工业权益的要求,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措施》第四条明确了摩托车报废的几种情况:摩托车自初次挂号之日起满8年的;虽未满8年,但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宁静技术条件要求的;虽未满8年,但经修理、调整或者接纳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凌驾本市划定的排放尺度的,必须报废。即从车辆使用年限、宁静性能、排污情况三方面对摩托车报废作了划定。

  关于摩托车自初次挂号之日起满8年必须报废,之所以这样划定,事先我们进行了充实调研。从摩托车检测的实际情况看,使用满8年的摩托车,其宁静性能普遍较差,尾气排放污染严重,年检及格率低,特别是去年本市实行新的较严格的摩托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尺度后,大部门老旧摩托车不能通过年检,所以划定8年的使用年限是有凭据的。同时考虑到存在部门摩托车使用8年后车况仍然较好,各项性能仍切合尺度的情况,在《措施》的第五条划定:到达8年使用年限的摩托车,经检验切合运行宁静技术条件要求和污染物排放尺度的,可以再延长3年使用年限,兼顾了摩托车所有人的工业权益。另外,划定使用年限我们还参照了国家的《汽车报废尺度》和《摩托车报废尺度暂行划定》,国家《汽车报废尺度》划定轿车使用年限为10年,《摩托车报废尺度暂行划定》凭据摩托车差异类型,划定了7到10年的使用年限,本市划定最长11年的使用年限较合理。

  (二)关于报废法式

  《措施》从第七条至第十条,对摩托车报废的法式、时限作了划定,一方面将现实治理事情进一步规范化,另一方面在报废治理事情中体现政府部门的主动服务,在《措施》的第十条划定:“公安交通、情况掩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本着服务、便民的原则,在摩托车检测、报废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提倡治理部门在实际事情中通过种种可行的方式、途径,方便群众,予治理于服务之中。

  (三)关于执法责任

  为了使到达报废条件的摩托车能够定时报废,《措施》第十一条划定:不按划定治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予以通告,限期治理报废手续,逾期不治理的,注销车辆档案;对不依法治理报废手续的摩托车所有者,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接纳这些强制措施,目的是促使摩托车所有者主动加入年检,实时履行车辆报废手续。

  《措施》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针对摩托车报废中比力突出的几种违法行为,如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路,将报废的摩托车出售、赠予、转让给他人,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等,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处罚条款是凭据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接纳治理划定》(国务院令第307号)及国家《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和《门路交通治理条例》划定的,有上位法的依据。

  《措施》在正当性、可行性方面不存在问题,建议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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