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PA视讯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措施》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八月五日
PA视讯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计划和治理,缔造整洁、优美的市容情况,凭据《PA视讯市市容情况卫生条例》和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计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域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物名胜区及其他实行都市化治理地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治理运动。
本措施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都市门路、公路、铁路两侧、都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门、河湖治理规模和广场、修建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区、县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计划和监视治理事情。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的挂号、内容审查和监视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则、规章的划定执行。
计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视、宁静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视治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凭据都市的风貌、花样和区域功效、门路特点等统一计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结构,保证都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气势派头、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情况相协调。
第六条 市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体例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区、县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凭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组织体例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计划。
市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凭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体例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计划。
第七条 体例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应当切合《PA视讯都市总体计划》和本措施第五条划定的要求。
第八条 体例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报市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计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实施。
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凭据划定的法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计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取消。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门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长安街(即东起开国门西至再起门路段,下同)门路两侧100米规模内;
(二)天安门广园地域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规模内;
(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域,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域,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域;
(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域,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域;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物名胜区和文物掩护单元的修建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门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园地域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是,因举行大型运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 在门路两侧和门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故障宁静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
(二)延伸扩展至门路上方或者跨越门路;
(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四)故障无障碍设施使用;
(五)执法、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都市门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域,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凌驾划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 在修建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都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情况,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原修建物、构筑物容貌;
(二)凌驾都市计划中限定的修建物、构筑物高度;
(三)凌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划定的限制高度;
(四)执法、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修建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切合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并征得该修建内居民的同意。
禁止在危险修建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都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航行的航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切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宁静技术尺度、治理尺度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宁静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宁静生产的划定。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效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泛起断亮、残损的,应当实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治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治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宁静、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宁静隐患或者泛起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实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泛起空置。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宁静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工业宁静的,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治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宁静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宁静隐患的排除事情。在限期排除期间,治理责任人应当在宁静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须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制止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倒霉影响。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宁静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宁静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门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的;
(四)其他损害都市容貌和情况的。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收支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切合户外广告设置计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故障通行。
第十八条 在公共交通牢固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其他车辆(包罗小公共汽车)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
市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尺度和规范。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由市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凭据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宣布。
第十九条 本市勉励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遮盖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情况,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运动,不得在举办运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运动的区域规模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条 凭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计划,可以在修建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规模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修建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修建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规模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计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切合计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设置在都市门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等果真场合(以下简称果真场合)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划定接纳招标方式,也可以接纳拍卖方式。
对果真场合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接纳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划定执行;接纳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划定执行。
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再起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开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果真场合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事情,由市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卖力组织实施;其他果真场合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事情由其所在地域、县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卖力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凌驾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凌驾4年。
第二十三条 果真场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接纳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划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用度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果真场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接纳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划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
果真场合户外广告设施的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都市治理事情。
第二十四条 获得果真场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相助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换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换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措施,属于违反计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治理、宁静生产等执法、规则划定的,由计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治理、宁静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计划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划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用度由责任人肩负。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宁静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故障宁静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的划定予以处罚。
设置户外广告不切合国家和本市宁静技术尺度的,泛起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泛起断亮、残损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泛起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切合计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措施划定,未履行维护治理责任,造成宁静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肩负执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本措施划定,由市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取消,使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受到损失,且损失是由有关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该行政机关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措施划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市农村地域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治理运动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PA视讯市户外广告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关于《PA视讯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措施(草案)》的说明
一、户外广告设置治理的现状和问题
户外广告设施是现代经济、社会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都市容貌、都市情况的重要组成部门。本市1998年出台的《PA视讯市户外广告治理划定》,对维护本市都市容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些年,户外广告事业蓬勃生长,截止至2004年3月,本市共有户外广告设施42345处。其中,市市政管委批准设置19776处,各区、县市政管委批准设置22569处。随着户外广告事业的快速生长,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事情也泛起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缺乏统一计划和尺度。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气势派头、造型、体量、位置、高度、形式、材质等方面没有控制,社会普遍反映户外广告设置太乱。在相当水平上影响了整个都市的美观和整洁。
二是目前实行的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制度缺乏果真透明机制,审批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特别是企业反映强烈,要求引入竞争机制,果真、公正、公正地获取公共资源经营权。
三是户外广告设置收费治理不规范,造成公共资源收益的流失。
四是户外广告设施监视治理事情不到位。户外广告牌空置、破损等现象依然比力严重。
二、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PA视讯市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措施(草案)》(以下简称《措施(草案))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和治理问题。《措施草案》的依据是《PA视讯市市容情况卫生条例》,是该条例中有关户外广告治理事情内容的具体化。现阶段,对都市容貌发生影响的主要是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措施(草案)》调整的是户外广告的设置与治理,至于对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治理,拟凭据《PA视讯市市容情况卫生条例》的要求,在今后的立法事情中逐步解决。在户外广告治理事情中,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即计划设置、市场运作、政府监视。“计划设置”就是要以《PA视讯都市总体计划》为基础,对全市的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计划、整体设计,统一尺度。“市场运作”就是对占用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运作,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政府监视”就是政府要增强事后羁系,对特许经营者既授予权利又明确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市和区县两级市政管委对户外广告设施计划的实施负全责。同时,明确了计划、交通、工商、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进行监视治理。
三、《措施(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统一计划《措施(草案)》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统一计划的治理思路是,体例设置划分为两个层级。一是由市市政管委会同市计划委体例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计划(包罗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统一计划、整体设计、统一尺度;二是由区、县市政委会同同级政府计划委体例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具体计划,并报经市市政管委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定规模
《措施(草案)》从维护市容美观和整洁,为民众提供宁静与康健的生活情况出发,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模和设置要求划分做出了划定:
一是划定了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域,即长安街(即东起开国门西至再起门路段)门路两侧100米规模内;天安门广场及工具两侧100米规模内;中南海周边缘街地域:钓鱼台国宾馆周边缘街地域;国家机关、学校、风物名胜区和文物掩护单元的修建控制地带。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同时划定,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舍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园地域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因举行大型运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二是划定在都市门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故障宁静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延伸扩展至门路上方等。不得利用交通宁静设施、交通标志及门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宁静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三是对修建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做出划定,在居住修建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切合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并征得该修建内居民的同意,禁止在危旧公共修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凌驾都市计划中限定的修建物、构筑物高度;不得凌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划定的限制高度。禁止在都市绿地、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措施(草案)》明确划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切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宁静技术尺度、治理尺度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宁静和牢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
(四)关于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
《措施(草案)》凭据《行政许可法》的划定,变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为市场手段配置资源,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出让由行政审批变为通过招标、拍卖等公正竞争的方式获得。对在有产权单元的修建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规模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切合计划并经产权人同意;对于在门路、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切合计划,并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措施(草案)》同时划定,在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缴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治理,专项用于都市治理事情。
对于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的组织事情的组织分工,《措施(草案)》划定,市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果真场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的组织事情;各区、县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其他果真场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的组织事情。
为了保证户外广告特许权的公共属性,《措施(草案)》划定,特许权不得转让,但是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相助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换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换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
四、关于《措施(草案)》实施后的有关问题的处置惩罚
《措施(草案)》实施后,现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凭据新的划定进行调整。目前涉及两类需要调整的问题,一类是未经批准设置的如那边置惩罚;一类是经过批准设置的如那边置惩罚。考虑到新法与旧法能平稳过渡,井与《行政许可法》的划定相衔接,不要引起大的社会矛盾,提出下列处置惩罚意见:
对于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市政管委通告,并见告使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拆除。
对于经批准设置的,又包罗切合计划和不切合计划两种情况。对于经过批准设置并切合计划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予以保留,待审批的使用期限到期收回,然后再按新划定招标、拍卖。对经过批准设置不切合计划的户外广告设施,特使用期届满后拆除。对于在设置初期投资较高的,可以给予适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