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PA视讯市消防宁静责任监视治理措施》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八日
PA视讯市消防宁静责任监视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单元消防宁静事情的监视治理,预防火灾和淘汰火灾危害,掩护公共工业和公民人身、工业宁静,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单元,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元消防宁静治理事情,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宁静委员会具体卖力对本辖区内单元消防宁静治理事情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卖力对单元消防宁静事情的日常监视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卖力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元消防宁静事情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对单元消防宁静事情实行责任制度。
第五条 法人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元的主要卖力人,是单元的消防宁静责任人,对本单元的消防宁静事情全面卖力。
第六条 单元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宁静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宁静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宁静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宁静责任人。
第七条 单元可以凭据需要确定本单元的消防宁静治理人。消防宁静治理人对单元的消防宁静责任人卖力,具体组织、落实本单元的消防宁静事情。
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元消防宁静事情治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宁静治理人员。消防宁静事情人员经本单元考核及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单元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宁静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宁静治理措施和消防宁静操作规程。
(二)建设本单元消防宁静责任考核、赏罚制度。
(三)开展消防宁静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宁静检查,实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划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治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划定设置宁静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宁静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宁静出口的流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宁静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事情期间关闭宁静出口,不得遮挡宁静疏散指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实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灾,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十)火灾扑灭后,实时掩护现场,接受事故视察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消、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其他消防宁静义务。
第九条 商场、市场、宾馆、饭馆、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民众聚集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工业重大损失的单元是消防宁静重点单元。
消防宁静重点单元除遵守本措施第八条划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宁静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将单元消防宁静治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宁静责任人、消防宁静治理人等情况向单元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存案。
(三)对本单元事情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宁静培训。民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四)建设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元消防宁静事情的基本情况,并凭据情况变化实时增补、更新。
(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治理制度。民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元和使用单元应当配合接纳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离开,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规模的消防宁静。
(六)在消防宁静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治理。
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治理的,产权单元应当提供切合消防宁静要求的修建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条约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宁静责任;当事人未订立条约或者在条约中未明确消防宁静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治理的单元应当肩负消防宁静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宁静责任由产权治理单元卖力;产权治理单元委托物业治理企业等单元治理的,由受委托的治理单元卖力。
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宁静责任单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消防宁静制度,落实消防宁静责任。
(二)开展消防宁静宣传教育。
(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宁静检查,实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实时制止、纠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宁静标志、疏散通道、宁静出口等设施切合消防宁静要求。
第十二条 单元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宁静检查;其中,民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单元应当填写消防宁静检查纪录,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况、是否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对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纪录,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单元应当建设消防宁静检查纪录档案,妥善保管消防宁静纪录,以备检验。
第十三条 单元应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实时予以消除。
在火灾隐患排除前,单元应当接纳消防宁静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引生机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工业宁静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危险部位、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监视检查制度,对单元贯彻落实消防宁静责任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的监视检查,对消防宁静重点单元实行重点检查。
(二)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单元不落实消防宁静责任制度的,立即通知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纠正。
(三)对火灾事故实时进行视察,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上报火灾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对涉及消防宁静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严格依法治理;对不切合消防宁静要求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五)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执法、规则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视察、处置惩罚。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元进行消防宁静监视检查时,应当将监视检查的情况和处置惩罚结果予以纪录,并由监视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民众有权查阅公安消防机构的监视检查纪录。
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单元中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元立即纠正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部位、设施。
对严重存在火灾隐患的民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向社会通告。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元进行消防宁静监视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单元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元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宁静违法行为,就地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纠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能够即时排除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历程中无法保证宁静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凭据认为不切合消防宁静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置惩罚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在监视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惩罚的宁静生产隐患问题,应当实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纪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实时进行处置惩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划定的,对从事经营运动的单元,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元,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除依照前款划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措施,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纠正,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划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事情人员违反本措施,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消防宁静监视检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3命令宣布的《PA视讯市防火宁静事情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