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治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聚会会议委员提案措施》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治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聚会会议委员提案措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议、提案的交办
第三章 建议、提案的治理
第四章 治理建议、提案事情的监视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时治理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聚会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委员提案,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事情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治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均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治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本措施所称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全体聚会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治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治理建议、提案事情,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卖力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市人民政府事情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治理建议、提案事情,由其主要卖力人卖力,办公室主任分管,并指定部门或者事情人员具体卖力。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的市人民政府事情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元),应当建设健全事情责任制度,严格处置惩罚法式,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治理,并卖力定期回复。
第二章 建议、提案的交办
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凭据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元的职责分工,提出交办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后,交承办单元治理。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凭据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元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元,交承办单元治理;对重大、疑难、庞大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后,交承办单元治理。
建议、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元治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元和会办单元或者分办单元。
第六条 承办单元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元职责规模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事情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退却回。承办单元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元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另行交办。
第三章 建议、提案的治理
第七条 承办单元治理建议、提案,应当注重治理质量,具有针对性,考究实效。
承办单元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实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治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实说明原因。
第八条 承办单元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治理完毕,并予以书面回复;对问题庞大在三个月内办结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三个月内先向代表、委员做出阶段性书面回复,并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治理完毕,同时予以书面回复。
第九条 承办单元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建议、提案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的,应当由承办单元主要卖力人研究治理;确有须要的,由市人民政府卖力人直接研究、协调治理。
第十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元会同治理的,主办单元卖力与会办单元协商,提出治理意见;会办单元应当与主办单元密切配合,并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元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元综合各会办单元的意见后,提出治理意见回复代表、委员,并将书面回复抄送会办单元;须要时,会办单元应当与主办单元配合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联名书面回复。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元划分治理的,各分办单元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做好协调事情,划分回复代表、委员。
第十一条 承办单元在治理建议、提案历程中,应当实时同代表、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需要与代表、委员劈面相同时,承办单元应当派相关卖力人加入。
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元可以只征求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的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单元治理建议、提案的书面回复,应当切合划定的花样,由承办单元主管卖力人签发,并加盖本单元公章。
第十三条 承办单元回复建议、提案治理情况时,只卖力回复代表、委员本人。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置惩罚工具有可能对代表、委员和当事人的宁静组成威胁的,承办单元应当为代表、委员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五条 治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回复,由承办单元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并在取得代表、委员同意或者理解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回复代表、委员,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
治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应当在征询代表、委员的意见后,做出书面回复,但代表、委员不要求征求意见即可回复的除外。治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回复,由承办单元送达代表或者领衔代表、委员或者第一提案者,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六条 承办单元允许代表、委员在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再次回复代表、委员;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形成书面陈诉,经主管卖力人审核签发后向代表、委员通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治理历程中的其他有关质料,应当凭据档案治理的划定存档。
第四章 治理建议、提案事情的监视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对承办单元的治理事情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须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代表、委员对治理结果差异意,需要再次治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承办单元重新研究治理。承办单元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治理完毕,并回复代表、委员。
第二十条 对治理建议、提案搪塞塞责,超出治理时限,或者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划定的单元及小我私家,由有关机关凭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治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事情,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1989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命令宣布的《PA视讯市人民政府治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聚会会议委员提案暂行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