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的使用治理,维护搭车秩序,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乘坐地下铁道列车的搭客(以下简称搭客),须照章购票,接受验票,凭票搭车。禁止不购票或用废票、伪钞搭车。
(一)普通单张票,在购票站当日搭车有效。
(二)搭客领导一个身高不满l。2米的儿童搭车,儿童免票;领导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搭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持有免费搭车证的伤残军人、盲人,可免费搭车。免费搭车证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但一名盲人可有一名陪同人员免票。
(四)搭客使用各站通用的本票搭车时,须由站务员验票和撕票。搭客自行从本票上撕下的车票,视为废票。
(五)已使用过的车票为废票,不得再次使用。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三条 使用月票的搭客,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月票限当月凭据划定的次数使用。
(二)购有月票但未随身携带的,搭车时应照章购票。
(三)禁止使用逾期的月票搭车,禁止冒用、涂改或伪造月票。
第四条 不按划定购票、用票的搭客,须按下列划定补交票款:
(一)使用逾期月票的,自票面标明月份次月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按普通单张票票价4倍的金额补交票款,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凌驾300元。
(二)冒用、涂改、伪造月票的,没收其月票,并补交票款100元。
(三)使用伪钞、废票的,或不接受验票,无票通过验票口的,按普通单张票票价的10倍的金额补交票款。
搭客补交票款后,由站务员出具补票凭证。
第五条 搭客不按划定购票、用票,且拒绝补票或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六条 本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治理委员会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