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措施〉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措施》的决定
现决定对《PA视讯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措施》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搭客领导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搭车,儿童免票;领导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搭车,一个儿童免票。”
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月票限当月凭据划定的次数使用。”
三、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市市政治理委员会宣布的《PA视讯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措施》凭据本决定修正并对第六条项的顺序作调整后,由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宣布。
PA视讯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的使用治理,维护搭车秩序,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务员,应当对搭客主动售票,认真验票;对不照章购置和使用车票的搭客,按本措施处置惩罚。
第三条 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的搭客,均须照章购置和使用车票,并接受乘务员验票。
第四条 搭客搭车必须按下列划定购置车票,凭票搭车:
(一)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搭车,禁止凌驾票价有效路程搭车。
(二)搭客领导一个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搭车,儿童免票;领导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搭车,一个儿童免票。
(三)携带行李、物品凌驾一个座位面积的,应当加购一张车票。
(四)车票限当次搭车有效,因特殊情况,由乘务员部署换乘的,所购未过站车票有效。
(五)车票售出,不予退票。
第五条 搭客搭车使用月票,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月票限当月凭据划定的次数使用。
(二)严格凭据月票的有效期限和种类使用月票,不持月票搭车的,照章购置车票。禁止使用逾期月票和涂改、伪造的月票。
第六条 搭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视为无票搭车。无票搭车或者不按本措施购票和使用月票的搭客,须按下列划定补交票款:
(一)凌驾票价有效路程搭车的,按凌驾的路程票价补票。
(二)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搭车的,市区线路补交票款5元,郊区线路补交票款10元。
(三)使用逾期月票的,从票面月份的次月l日起至发现日止,每日补交票款2元,但补交票款的总额不凌驾300元。
(四)使用其他证件冒充月票以及冒用他人月票的,补交票款150元。
(五)使用涂改、伪造的月票的,补交票款300元。
第七条 不按划定购置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搭客补交票款后,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出具补票凭证。
第八条 不按划定购置车票或者使用月票的搭客,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九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991年1月1日宣布的《PA视讯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