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PA视讯市实施〈地方志事情条例〉措施》已经2007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地方志事情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治理、开发利用事情,适用《地方志事情条例》和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地方志,包罗市和区、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事情,将地方志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地方志事情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事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事情;
(二)拟定地方志事情计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四)收集、整理、生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事情计划和编纂方案。区、县地方志事情计划和编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存案。
第七条 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划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编纂。
第八条 凭据地方志事情计划和编纂方案肩负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元(以下简称承编单元),应当明确具体肩负地方志编纂事情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定时完成编纂任务。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以及承编单元应当建设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通过查阅、摘抄、复制、购置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提供支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以及不切合档案开放条件的,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治理。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酬金。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 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计划的地方志书,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组织有关专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检验收陈诉;审检验收及格的,方可以果真出书。
第十一条 市综合年鉴经市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批准,方可以果真出书;区、县综合年鉴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果真出书。
第十二条 已通过审检验收的地方志书和经批准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原审检验收或者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集中统一治理地方志资料和地方志文稿;承编单元应当指定专人妥善生存在地方志编纂历程中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编纂事情完成后,依法实时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生存、治理,小我私家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网站、地情资料库等方式,增强地方志事情的信息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全面生长服务。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方志馆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方志馆应当将服务规模、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
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措施第八条划定,未按事情计划和编纂方案完成编纂任务的,或者违反本措施第九条划定,有关单元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的编纂,可以参照本措施执行。编纂方案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存案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事情机构应当提供须要的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