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PA视讯市无线电治理措施》已经2006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
PA视讯市无线电治理措施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种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治理条例》和本措施。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治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条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卖力本市无线电治理事情。
公安、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视、计划、情况掩护、广播电视等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视检查事情。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卖力无线电治理事情的部门,配合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实施监视检查。
第四条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无线电频率治理的相关划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并凭据国家无线电频率调整的划定,实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呼号的,应当向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可行性陈诉。
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凭据审批权限,对切合条件的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申请,依法进行指配。
第六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以下简称频率使用人)应当凭据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批准的规模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划定向市无线电治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
未经批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体例、使用电台呼号,不得扩大频率的使用规模或者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七条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指配无线电频率时,应当凭据国家要求明确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频率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第八条经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除因不行抗拒原因外,凌驾一年不使用或者使用未到达原指配划定要求的,由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全部或者部门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并书面见告频率使用人。
第九条频率使用期限内需要提前终止使用的,频率使用人应当在终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治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因国家调整无线电频率计划、分配方案以及因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可以对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做出调整或者收回无线电频率决定时,应当实时宣布通告,见告频率使用人。频率使用人应当凭据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质料。
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切合条件的,发表无线电台执照;不切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见告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在本市宣布的高山、高塔、高楼和机场等重要地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测试,切合电磁兼容要求。
第十三条持外地无线电台执照进入本市的无线电台,应当持无线电台执照到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治理进入本市使用的有关手续,并按要求使用无线电台。
第十四条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凭据审定的项目和技术参数事情。需要变换审定项目或者技术参数的,应当事前向市无线电治理机构申请治理变换手续。
第十五条停用、报废或者依法被取消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实时治理注销手续,收回无线电台执照。使用人应当接纳措施对无线电台及其相关设备予以拆除、封存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都市计划、市容、情况掩护等方面划定,与提供设台场所的产权人签订协议,明确无线电台(站)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维护治理责任。
提供设台场所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到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对园地情况进行存案,配合市无线电治理机构的电磁兼容分析测试,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台场所。
提供设台场所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遵守无线电治理相关划定,配合无线电治理机构的监视检查。
第十七条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凭据本市无线电治理事情的需要,体例无线电监测设施的专项计划。市计划部门应当将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纳入都市计划。
计划部门在无线电监测设施电磁情况掩护规模内审批有可能影响无线电监测效果的修建物、构筑物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市无线电治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在本市进行无线电电磁情况测试,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市无线电治理机构陈诉,并在市无线电治理机构的监视下进行。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进行无线电电磁情况测试。
情况掩护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历程中开展电磁情况测试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九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事情频率和频段,应当切合技术尺度和国家无线电治理有关划定。研制申请人应当按划定向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经批准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凭据批准的频率、频段和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进行研制;需要变换技术指标时,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事情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切合国家无线电治理的有关划定,并按划定报国家无线电治理机构或者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存案。
不切合技术尺度和国家无线电治理有关划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当接纳有效措施抑制电波辐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事情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切合国家无线电治理的有关划定。
需要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组装件和安装在其他进口设惫亓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入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治理划定。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配合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做好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视检查。
不得销售不切合国家有关无线电治理划定和技术尺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已批准的技术参数。
第二十四条生产、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必须切合国家有关划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发生有害滋扰。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发生有害滋扰时,设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实时接纳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五条在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切合国家相关技术尺度。
第二十六条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依法增强对本市无线电电磁情况和无线电台(站)的监测,并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限期整改。
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切合国家技术尺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市无线电治理机构进行监视检查时,有权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提供有关质料和文件;
(三)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
(四)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证据依法接纳先行挂号生存。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特定的时间、区域、频段规模内实行无线电管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实行强制性治理。
实行无线电管制期间,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遵守管制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九条未按划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市无线电治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凭据划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可以依据《无线电治理条例》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站址、天线高度、发射功率、使用频率等审定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规模、改变用途的;
(三)擅自体例、使用电台呼号的;
(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接纳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并对正当无线电台(站)发生有害滋扰的;
(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
(六)设置、使用不切合国家划定或者技术尺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滋扰的;
(七)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正当无线电用户造成有害滋扰,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措施划定,为他人设置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未对园地情况进行存案,或者在查处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事情历程中拒不履行配合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无线电治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措施划定,开展无线电电磁情况测试未进行陈诉或者拒不接受监视的,由市无线电治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治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停用、取消无线电台(站),未接纳拆除、封存或者销毁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国家或者本市调整、收回指配频率决定的;
(四)不遵守无线电管制划定的。
第三十四条销售不切合国家无线电治理有关划定或者技术尺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划定,故意滋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发生有害滋扰,经市无线电治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拒不接纳有效措施消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划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划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滋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结果,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凭据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治理的划定治理。
第三十八条本措施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17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4命令宣布、凭据1997年12月3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2命令修改的《PA视讯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治理划定》,以及1995年7月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8月1日PA视讯市无线电治理局宣布、凭据1997年12月3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2命令第一次修改、凭据2002年2月1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92命令第二次修改的《PA视讯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