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措施〉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PA视讯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措施》的决定
现决定对《PA视讯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措施》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搭客领导一个身高不满l.2米的儿童搭车,儿童免票;领导两个以上身高不满1.2米的儿童搭车,一个儿童免票。”
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月票限当月凭据划定的次数使用。”
三、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年8月20日市市政治理委员会宣布的《PA视讯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措施》凭据本决定修正并对第六条项的顺序作调整后,由市交通委员会重新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