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PA视讯市民用运力国防发动措施》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和实施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发动,凭据《民用运力国防发动条例》和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发动及其相关运动,应当遵守《民用运力国防发动条例》和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发动,是指依法在平时进行非军事运力国防发动准备,在战时与平时特殊情况下统一组织、调用非军事单元和小我私家所拥有或者治理的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人员的运动。
第三条 本市拥有或者治理民用运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发动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发动义务而造成直接工业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相关单元和小我私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和抚恤的权利。
第四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市国防发动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卖力组织实施本市的民用运力国防发动事情。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卖力具体实施本区、县的民用运力国防发动事情。
国民经济发动机构、人民武装发动机构和运输、民政、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治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相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发动事情。
第五条 本市对民用运力实行国防发动统计、挂号制度。
下列民用运力应当予以挂号:
(一)机动车:
1、大型客车以及其他四轮驱动的客车;
2、重型和中型货车;
3、重型和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和中型半挂车、重型和中型全挂车;
4、运油车、加油车、运水车、洒水车、集装箱车以及救护车、通信车、清障车、电源拖车、汽车抢修车、铲车、工程车、水泥运输车、高空作业车和起重举升车等专用车辆。
(二)都市轨道交通以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其他需要挂号的民用运力。
第六条 市运输、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治理部门,应当凭据民用运力国防发动准备事情的要求,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向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民用运力的年度统计、挂号资料和有关情况。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进行分类整理、挂号造册、实时更新,并负有妥善保管和守旧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凭据民用运力国防发动的需要,有关部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向拥有或者治理民用运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进行增补挂号,拥有或者治理民用运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凭据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发动预案和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发动需要以及民用运力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发动预案,并报市国防发动机构批准。
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凭据市民用运力国防发动预案,拟订本级预案,并报同级国防发动机构批准。
民用运力国防发动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存案。
第九条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发动机构,凭据民用运力国防发动预案确定预征民用运力,并向拥有或者治理民用运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发放统一的预征证书。
第十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武装发动机构应当组织对预征民用运力进行须要的专业技术训练和军事训练,提高快速发动能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取预征证书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实时见告发证机关:
(一)预征运载工具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预征运载工具更新、革新、转让或者报废的;
(三)向发证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换的。
第十二条 本市民用运力国防发动的实施,凭据国家主席宣布的发动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宣布的发动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本市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发动征用时,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启动民用运力国防发动预案,作出征用计划部署,凭据划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征用民用运力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武装发动机构,凭据征用计划部署,通知被征民用运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凭据通知的要求,组织被征用运载工具和操作、保障人员在划定时间内到达集结所在,并保证被征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操作、保障人员的技术切合军事行动要求。
第十五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武装发动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集结地组成民用运力国防发动征用接收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检验、挂号、编组,定时交付使用单元,并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发放征用证明。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元时,应当治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民用运力交接后,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由使用单元治理,并卖力宁静防护、后勤保障和技术维修等事情;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由使用单元卖力治理、调配。
第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运载工具需要加装革新的,由市国民经济发动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使用单元组织实施。
肩负加装革新任务的单元应当凭据要求和技术尺度进行加装革新,定期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在本市执行任务的民用运力使用单元,需要本市对被征民用运力提供后勤保障和技术维护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交通、公安、通信等治理部门以及车辆维修、配件和油料供应等企业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民用运力国防发动任务完成后,民用运力使用单元和民用运力国防发动征用接收机构应当配合对复员的民用运力进行检验。
民用运力使用单元应当凭据检验结果出具被征民用运载工具使用、损毁情况和操作、保障人员伤亡情况的证明,并与征用接收机构治理交接手续。
征用接收机构接收复员的民用运力后,应当实时交付被征民用运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并治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要求恢复被加装革新的运载工具。能够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发动机构会同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恢复;无法恢复的,由市国民经济发动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民用运载工具因加入训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训练的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训练期间的人员人为、补助等,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兵加入军事训练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发动义务造成的运载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折旧等直接工业损失以及相关操作、保障人员的人为、津贴,依法由地方财政给予赔偿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署给予赔偿。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发动义务造成伤亡的人员,其抚恤优待由民政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发动义务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被征民用运力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凭相关证明,向下达征用通知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赔偿意见,经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凭据《民用运力国防发动条例》的划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肩负的民用运力国防发动准备所需的用度,由市和区、县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凭据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发动事情任务提出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
民用运力国防发动实施所需的用度,凭据国家在战时以及宁静时期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发动经费保障措施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七条划定,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拒绝提供其拥有或者治理的民用运力资料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单元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划定,领取预征证书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履行见告义务的,由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单元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依照相关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划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