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PA视讯市节能监察措施》已经2006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宣布,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PA视讯市节能监察措施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能监察的职责
第三章节能监察的实施
第四章执法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汇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使用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运动的单元(以下简称用能单元)执行节能执法、规则、规章、相关尺度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枢纽能划定的情况进行监视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置惩罚的行为。
第三条 市生长和革新委员会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卖力统一治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事情。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事情。
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治理、统计、计划、建设、市政治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职责做好相应节能监视治理事情。
区、县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划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节能监察。
第四条 节能监察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节能监察事情中的信息化建设,充实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设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用能单元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宣布节能监察情况。
第七条 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对违反节能执法、规则、规章、相关尺度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枢纽能划定的浪用度能行为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节能监察的职责
第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节能执法、规则、规章、相关尺度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枢纽能划定;
(二)宣传节能执法、规则、规章、相关尺度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枢纽能划定,普及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指导用能单元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督促检查用能单元执行节能执法、规则、规章、相关尺度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枢纽能划定;
(四)受理对违反节能执法、规则、规章、相关尺度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枢纽能划定用能行为的举报;
(五)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执法、规则、规章和相关尺度的用能行为。
第九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元的下列运动实施监察:
(一)建设和落实节能事情责任制、节能治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以及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加入节能培训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物、设备、设施、工艺和质料目录的情况;
(三)执行综合能耗、单元产物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能耗等限额划定的情况;
(四)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论证中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的情况;
(五)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划定的情况;
(六)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的入网情况,石油销售企业将切合国家尺度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销售体系的情况;
(七)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第十条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执法掩护。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与节能有关的执法、规则、规章、相关尺度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枢纽能划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按划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三章 节能监察的实施
第十一条 开展节能监察事情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视察,收集有关证据,并注意维护用能单元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事情秩序。
节能监察事情人员在事情中应当做到秉公执法,对节能监察事情中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宣布节能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节能举报后,应当如实进行挂号。对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证据质料的举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受理。
对要求回复的举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凭据举报人提供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元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通过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元涉嫌违反执法、规则、规章、相关尺度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枢纽能划定用能的;
(三)需要对用能单元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元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五)凭据节能监察事情计划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接纳书面监察的,用能单元应当凭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陈诉或者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出示节能监察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纪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所在、内容、加入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用能单元有关卖力人签字或者盖章;用能单元卖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接纳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能单元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印或者缮写有关资料;
(三)凭据需要对有关产物、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
(四)对有关产物、设备、场所等进行检查、检验测试;
(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可以接纳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用能单元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事情,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改动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用能单元违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枢纽能划定不合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用能单元应当实时接纳措施予以革新。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的用能单元要进行重点监察,督促用能单元凭据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用能单元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申请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将复查结果见告用能单元。
第二十一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节能违法行为纪录系统,向社会果真用能单元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和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后的整改事情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元存在违法用能行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节能监视治理事情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划定,对其进行处罚。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不属于节能监察职权规模的违法用能行为,应当实时移送有监视治理权的有关部门处置惩罚。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元违反本措施第十八条划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改动证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元阻碍节能监察事情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第二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用能单元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向用能单元收取用度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结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措施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