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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信息工业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06-01-01
  5. [成文日期] 2005-11-11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5〕163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05-11-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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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PA视讯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治理划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PA视讯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宁静治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元(以下简称运营单元)应当做好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事情,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可靠运营。

  本划定所称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元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事情卖力综合协和谐监视治理。

  公安、国家宁静和质量技术监视等政府有关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相关事情实施监视治理。

  第四条 运营单元应当增强对本单元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宁静治理,做好下列事情:

  (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事情的主管卖力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事情人员;

  (二)建设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治理责任制,制定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计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宁静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置惩罚等宁静基础设施。

  第六条 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宁静品级掩护。

  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品级分为五级:

  (一)第一级为自主掩护级,由运营单元进行自主掩护;

  (二)第二级为指导掩护级,由运营单元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掩护;

  (三)第三级为监视掩护级,由运营单元在存案监视部门的监视下进行掩护;

  (四)第四级为强制掩护级,由运营单元在存案监视部门的强制下进行掩护;

  (五)第五级为专控掩护级,由运营单元在存案监视部门的专控下进行掩护。

  第七条 运营单元应当凭据宁静品级掩护制度的治理规范和技术尺度确定本单元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宁静品级,并凭据宁静品级掩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品级确定为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运营单元应当将宁静品级确定情况报送存案。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单元,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案;其他的运营单元应当报市公安部门存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存案单元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品级确定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运营单元选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宁静产物或者选择宁静测评、电子认证等服务时,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治理的技术规范。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选用宁静产物和服务时,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运营单元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治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

  第十条 运营单元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元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事情。

  第十一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事件后,运营单元应当迅速接纳措施降低损害水平,防止事件扩大,生存相关纪录,并按划定要求实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陈诉。

  第十二条 本市组建信息宁静应抢救援服务体系,为发生信息宁静事件的单元提供救援服务。信息宁静应抢救援服务组织应当宣布救援电话,在接到救援请求时,实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 运营单元违反本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划定第四条划定,未按要求建设并落实宁静治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划定第九条划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

  (三)违反本划定第十条第一款划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违反本划定第十一条划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宁静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行政机关违反前款划定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元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元主要卖力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有危害公共宁静、国家宁静、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执法、规则和规章划定行为的,由公安、国家宁静、保密以及其他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和本市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宁静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有特殊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六条 本划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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