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PA视讯市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治理若干划定》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治理,保障航行宁静,凭据《民用机场治理条例》等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首都国际机场和本市其他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域民用航空治理机构,凭据有关划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并向社会宣布。
第三条 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所在地域县人民政府卖力相关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掩护治理事情。
市口岸主管部门卖力本市民用机场净空掩护治理的综合协调事情。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建设并完善巡查、陈诉、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掩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置惩罚,消除对航行宁静的影响。
区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增强民用机场净空掩护的宣传、教育事情,提高公民的净空掩护意识。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掩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航行宁静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六条 本市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运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堆栈等影响航行宁静的修建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航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航行宁静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航行宁静的鸟类;
(五)违反划定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六)违反划定从事航空模型航行运动;
(七)违反划定升放鹞子、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八)焚烧发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航行宁静的物质;
(十)违反划定燃放烟花、焰火;
(十一)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规模内,搭建修建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聚集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宁静的运动;
(十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掩护的行为。
第七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治理机构、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凭据民航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控制要求。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内凌驾限制高度或者不切合其他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征得民用航空治理机构、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 修建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到达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的其他影响航行宁静情形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尺度设置航行障碍灯、标志。
修建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航行障碍灯、标志的,治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航行障碍灯、标志损坏,治理人不实时修复的,机场治理机构可以先行修复,相关用度由治理人肩负。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阻止安装航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航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外放飞影响航行宁静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
第十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治理事情,教育和监视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角逐等运动时,严格遵守有关划定,不得影响航行宁静。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定期对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实时向民用机场治理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举报。
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生长居住地在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内的新会员。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部门、民用机场治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宣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体育主管部门、民用机场治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内航空模型航行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宣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机场治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内升放鹞子、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宣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民用机场治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掩护区域内燃放烟花、焰火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宣布。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应当增强巡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掩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陈诉区县人民政府。接到陈诉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接纳有效措施,消除对航行宁静的影响。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第六条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凭据《民用机场治理条例》的划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划定第八条第二款,治理人未保证航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应当通知纠正,并实时陈诉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划定第八条第三款,阻止安装航行障碍灯、标志,或者影响航行障碍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民用机场治理机构应当陈诉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2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实施本划定有关行政处罚,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予以通告。
第十六条 本划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