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PA视讯市都市衡宇拆迁治理措施〉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凭据国家有关开展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事情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项规章和5项规范性文件:
一、《PA视讯市都市衡宇拆迁治理措施》(2001年11月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87命令宣布)
二、《PA视讯市都市衡宇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治理划定》(1999年9月14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37命令宣布,凭据2007年11月23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200命令修改)
三、《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速都市危旧房革新若干问题陈诉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44号文件宣布)
四、《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都市衡宇拆迁治理措施的通知》(2001年11月6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85号文件宣布)
五、《关于PA视讯市都市衡宇拆迁补助费有关划定的批复》(2001年12月5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09号文件宣布)
六、《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危旧房革新事情意见的通知》(2002年5月2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5号文件宣布)
七、《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衡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治理文件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52号文件宣布)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在《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赔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命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划定治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