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PA视讯市南水北调工程掩护措施》已经2011年1月4日第8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掩护南水北调工程,保障输水宁静,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连续生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的掩护,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PA视讯段干线工程及其配套隶属设备设施。
第三条 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卖力本市南水北调工程的掩护事情,组织南水北调工程掩护计划的体例和实施,统筹协调工程掩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工程宁静的违法行为。
计划、领土、水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掩护的相关事情。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掩护事情的组织和领导,开展工程掩护的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履行工程掩护义务,配合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查处危害工程宁静的违法行为。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街道服务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违反本措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实时向当地域人民政府和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陈诉。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掩护计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计划、城乡计划相协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施行。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及其正当使用的土地,依法受执法掩护。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实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宁静的行为。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元(以下简称运行单元)具体卖力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治理。
运行单元应当遵守本措施和有关水务、计划、建设、宁静生产、质量监视、情况掩护等执法、规则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设健全本单元有关工程掩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工程宁静与掩护知识,履行工程掩护义务,接受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保障工程宁静运行。
第八条 运行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南水北调工程巡查养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养护,如实纪录巡查养护情况。
运行单元发现危害工程宁静的隐患,应当实时处置惩罚;对工程存在的外部宁静隐患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陈诉。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接到陈诉后,应当实时处置惩罚。
第九条 运行单元应当定期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工程宁静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接纳有效措施防止宁静事故的发生;对不切合宁静要求的,应当实时革新、更新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 运行单元应当增强对巡线门路的养护,保证巡线门路完好、流通。
在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宁静的前提下,运行单元可以允许社会车辆使用巡线门路,并凭据实际需要对使用巡线门路提出要求。相关人员和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运行单元对南水北调工程进行巡查养护、检测、维修等作业时,工程沿线的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
因工程巡查养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相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造成工业损失的,运行单元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管涵中心线两侧和调压池、调治池、调蓄水库等调蓄工程正当使用土地的外边缘向外的限定区域,为南水北调工程掩护规模。限定区域的具体规模,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工程沿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遵循确保工程宁静、科学合理节约用地、掩护工程沿线相关权利人权益的原则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宣布施行。
运行单元应当对南水北调工程掩护规模设置标志。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移动、毁损、涂改工程标志。
第十三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开启、关闭闸、阀(井)或者接纳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工程管涵及其隶属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在南水北调工程掩护规模内,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宁静的行为:
(一)种植根系可能深达管涵埋设部位的植物;
(二)爆破、打井、打桩、钻探、采石、采矿、取土、挖砂;
(三)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排放污水、废液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
(四)擅自建设修建物、构筑物,堆放凌驾管涵蒙受荷载设计尺度的重物;
(五)行驶重型车辆,但在本措施实施前已通车的公路上行驶的除外;
(六)其他可能危害工程宁静的行为。
第十五条 位于工程掩护规模内的农用地,应当自本措施宣布之日起维持既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非农用地,可以通过计划调整土地用途。农民、村团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由此受到利益损失的,政府给予赔偿。
具体赔偿方式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农业、园林绿化、计划、领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程沿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运行单元应当制定南水北调工程宁静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抢救援演练。
工程宁静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七条 新建穿、跨越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工程,应当切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宁静掩护要求;需要运行单元增加掩护设施的,由此发生的用度由相关工程建设单元肩负。
第十八条 对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宁静的行为,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权向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域人民政府举报。
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区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应当实时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本措施划定的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视察取证,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二)检查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并有权复制;
(三)责令停止违反本措施的行为、履行法界说务。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第二款划定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纠正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接纳相应调停措施,由此发生的用度由违法行为人肩负。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划定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六)项划定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纠正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接纳相应调停措施,由此发生的用度由违法行为人肩负。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五)项划定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对南水北调工程隶属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向运行单元肩负民事赔偿责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运行单元不履行巡查养护、检测和维修、巡线门路掩护、应急演练等本措施划定职责的,由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者造成不良结果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事情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