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PA视讯市汽车租赁治理措施》已经2012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委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掩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宁静,促进汽车租赁业康健生长,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运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用度,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运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市汽车租赁行政治理事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治理事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卖力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事情。
公安机关依法卖力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守卫的监视治理事情,指导、监视企业建设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检验及挂号制度,指导、监视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运动实施监视治理。
第四条 本市凭据统一计划、数量调控、宁静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生长,完善都市交通运输服务功效。
勉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相助,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勉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宁静治理等尺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汽车租赁服务和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治理等相关部门共享治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治理,为社会民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宁静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治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宁静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治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宣布。
第八条 本市勉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勉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设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加入汽车租赁治理相关规则、政策、尺度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凭据划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存案。
治理存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法人挂号证明;
(二)税务挂号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正当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宁静治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质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存案证明。
经营者购置车辆后应当向原存案部门治理车辆存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存案部门对已存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存案证明。
第十条 经营者的存案事项发生变换的,应当在变换之日起15日内到原存案部门治理存案变换。
第十一条 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凭据本市租赁行业生长目标、交通生长计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宣布。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凭据本措施第九条的划定治理存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及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建设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划定。
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凭据果真、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凭据租赁行业生长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尺度、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视电话;
(二)凭据约定的价钱收取租赁用度;
(三)凭据划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调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切合宁静行驶条件;
(四)建设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实时凭据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设租赁经营治理档案和车辆治理档案,并凭据划定报送治理数据信息;
(六)建设健全经营服务、宁静守卫、消防等治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划定。
第十五条 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凭据国家划定治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切合宁静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须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条约。条约内容应当包罗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用度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肩负、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PA视讯市汽车租赁条约》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凭据划定挂号录入服务治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接纳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正当、真实、有效;
(二)敬服车辆及其隶属设施,凭据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三)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四)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国家执法规则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运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凭据租赁条约的约定肩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条约没有约定的,凭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肩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运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条约。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运动的,应当实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及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宁静事故,经视察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惩罚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切合本措施划定,被依法处置惩罚后仍不纠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切合本措施划定,被依法处置惩罚后仍不纠正的。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及格的,相关部门暂缓治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果真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实时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第九条划定,未治理企业经营存案或者车辆存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存案手续;逾期未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条划定,未凭据划定治理存案变换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存案变换手续;逾期未治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划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划定之一,造成严重结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划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设经营服务治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划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设宁静守卫治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第三项的划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七条划定,经营者未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凭据划定挂号录入服务治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划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运动但仍签定或者继续履行租赁条约的,依法肩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适用门路运输治理的相关划定。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05命令宣布,凭据2004年6月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50命令修改的《PA视讯市汽车租赁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