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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13-07-01
  5. [成文日期] 2013-06-26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13〕246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13-06-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农业植物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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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

  《PA视讯市农业植物检疫措施》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3年4月26日

PA视讯市农业植物检疫措施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流传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宁静、生态宁静和人民身体康健,凭据《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及其监视治理运动适用《植物检疫条例》和本措施。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农业植物检疫事情的领导,建设健全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增强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植物疫情监测、视察、控制、扑灭及其监视治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事情。

  第四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事情;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肩负农业植物检疫事情。

  园林绿化、工商行政治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农业植物检疫的相关事情。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与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和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建设健全事情相同会商机制,定期交流事情情况,通报植物疫情信息,增强植物检疫事情方面的协作与配合。

  第五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增强农业植物检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农业植物疫情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农业植物检疫员,设立检疫检验实验室和须要的隔离种植场所,配备相应的农业植物检疫事情设备和除害处置惩罚设施,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的农业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凭据事情需要,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凭据划定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开展农业植物检疫事情。

  第七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宣布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物名单以及本市宣布的增补名单实施检疫。

  本市增补名单由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存案。

  第八条 对于在本市繁育的,用于试验、示范或者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繁育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到繁育基地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及格的,核发产地检疫证明。

  凭产地检疫证明,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调入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应当经过检疫,并附具调运检疫证明: 

  (一)本措施第七条划定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从疫情发生地调入本市的;

  (二)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调入本市的。

  凭调运检疫证明,农业植物、植物产物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运。

  第十条 对换入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检验其调运检疫证明;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可以进行复检。

  调入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经复检不及格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监视调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在指定所在对其进行除害处置惩罚,并通知核发该调运检疫证明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出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在调出前向农业植物、植物产物存放地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存放地所在区、县未设立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向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

  (一)国家划定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从疫情发生地调出本市的;

  (二)调入地划定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调出本市的;

  (三)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调出本市的。

  农业植物、植物产物经检疫及格的,核发调运检疫证明;检疫不及格,但能进行除害处置惩罚的,调出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凭据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所在对其进行除害处置惩罚,除害处置惩罚后及格的,核发调运检疫证明;无法进行除害处置惩罚的,应当停止调运。

  承运单元承运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应当检验调运检疫证明。

  第十二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凭据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有关农业植物检疫的法式、治理时限等内容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视。

  第十三条 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至少生存2年。

  第十四条 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依法建设经营档案。经营档案至少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产地检疫或者调运检疫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的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

  第十五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质料交易市场或者会展现场派驻检疫人员,增强现场检查,治理检疫手续。

  第十六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设健全监测网络,设置疫情监测点;凭据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纪律,开展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和定期视察。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日常监测和定期视察方案由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一制定,报市农业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七条 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发现农业植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陈诉,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接到陈诉后,应当实时接纳须要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接到陈诉后,应当实时向市农业行政部门陈诉。

  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发现农业植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市农业行政部门陈诉;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实时接纳须要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农业行政部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对农业植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陈诉。

  其他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农业植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实时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陈诉。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部门对染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以及相关物品,可以接纳高温消毒、药剂处置惩罚、填埋、焚烧等措施;对被污染的园地,可以进行高温消毒或者药剂处置惩罚。

  农业行政部门实施前款划定的措施,应当尽可能淘汰对土壤、大气、水体、植被等造成污染和破坏。

  农业行政部门实施本条第一款划定措施,发生疫情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听从和配合。

  第十九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区、县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扑灭事情进行协调、指导和监视;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疫情控制和扑灭事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凭据本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划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因控制和扑灭农业植物疫情给相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正当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措施和尺度由市农业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农业植物疫情处置后,疫情发生所在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增强监测;疫情发生地3年内未再次发现同种疫情的,由区、县农业行政部门提请市农业行政部门确认该疫情完全扑灭。

  在疫情被确认完全扑灭前,疫情发生地不得种植引发该疫情的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违反划定种植的,由区、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设健全农业植物检疫信息通报制度,增强农业植物检疫信息平台建设,实时汇总、通报农业植物检疫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在实施农业植物检疫等相关执法运动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接纳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业植物、植物产物的生产、经营、贮存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疫情视察;

  (二)收罗相关样品,查阅、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

  (三)依法封存、没收、销毁违反划定调运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四)监视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落实除害处置惩罚等措施。

  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实施农业植物检疫等相关执法运动,不得滋扰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运动;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滋扰和阻挠。

  第二十五条 对在农业植物疫情控制和扑灭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及其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事情人员违反本措施划定,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妥履行农业植物检疫职责的,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组成犯罪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划定,繁育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未取得产地检疫证明试验、示范或者推广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质料的;

  (二)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划定,在本市调运农作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质料的; 

  (三)违反本措施第九条第一款划定,调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调入未经检疫及格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的;

  (四)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划定,调出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未取得调运检疫证明擅自调运的。

  对前款划定的非经营运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前款划定的经营运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三款划定,承运单元承运未治理调运检疫证明的农业植物、植物产物,或者承运的数量、种类与调运检疫证明不符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划定,未凭据要求生存产地检疫或者调运检疫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对单元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划定,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质料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未凭据要求建设经营档案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对单元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八条第三款划定,发生疫情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拒绝听从、配合疫情处置惩罚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违反本措施划定,导致农业植物疫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工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有关执法、规则已经划定相应执法责任的,依照其划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20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06号文件宣布,凭据2007年11月23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200命令修改的《PA视讯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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