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PA视讯市组织机构代码治理措施》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3年10月1日
PA视讯市组织机构代码治理措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码挂号
第三章 代码应用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识别组织机构身份,促进组织机构实名制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服务和创新社会治理,凭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的挂号、应用和治理。
本措施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凭据国家代码体例规则体例,赋予组织机构的法定识别标识码,具有识别组织机构身份的作用。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规模内拥有唯一的、始终稳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第三条 市和区、县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卖力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治理,指导、协调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监视本措施的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事情。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卖力组织机构代码治理的具体实施事情。
第二章 代码挂号
第五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者挂号的组织机构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印章和证明其依法设立的文件质料,向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申请组织机构代码:
(一)机关;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元;
(三)企业、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相助经济组织;
(四)事业单元;
(五)律师事务所、下层执法服务所、司法判定机构;
(六)宗教运动场所;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八)个体工商户;
(九)外埠驻京机构、外洋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驻京机构;
(十)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印章和证明其依法设立的文件质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卖力。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对切合要求的,就地挂号,发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因系统故障等不行控制的特殊原因,不能就地挂号的,最迟于2个事情日内予以挂号;不切合要求的,就地见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条前款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由国家统一印制。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罗纸质证书、电子证书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业务规模、主要卖力人等信息发生变换的,组织机构应当自变换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变换的文件质料到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治理变换挂号;变换事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纪录的信息的,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应当为组织机构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终止的文件质料到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治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挂号。经审考核实的,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应当注销其组织机构代码,收回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不在划定期限内治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挂号的,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在证实该组织机构终止后可以直接注销其组织机构代码。
被注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被注销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组织机构应当申请补证,并向社会通告遗失和补证情况。
第十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期限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凌驾有效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失效。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组织机构应当治理延期手续,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应当公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失效情况。
第三章 代码应用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应当果真其组织机构代码。
本市行政机关新建或者改建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的标识和索引,方便信息系统间的兼容和共享。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应当审查信息系统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标识和索引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治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元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对组织机构进行识此外,应当检验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应当出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依照本措施划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凌驾有效期的,本市行政机关应当提示其凭据本措施划定申请组织机构代码或者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因遗失、损毁正在治理补证的,可以申请临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四条 勉励金融机构等企事业单元在业务运动中收罗、使用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从事相关运动,需要识别身份的,有权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单元及其事情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实利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实时分析本市组织机构数量、比例、结构等情况,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查询服务。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凭据划定建设健全组织机构代码监视治理制度,确保组织机构代码和挂号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应当增强对组织机构代码挂号、变换、延期、注销等事情的治理,推进组织机构代码治理的信息化建设,方便组织机构治理组织机构代码,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不重码、不错码。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组织机构设立审批机关建设组织机构设立、变换、延期、注销等信息协同机制,实现组织机构代码挂号和挂号信息的更新与组织机构设立和变换同步。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本市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元发现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应当实时通报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对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都有权向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宣布举报电话或者邮箱;对受理的举报,实时视察处置惩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置惩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未在划定期限内治理组织机构代码挂号、变换或者延期手续的,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提供未经审核挂号的印章或者虚假证明文件质料治理组织机构代码挂号手续的,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不予治理;已经治理的,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组织机构代码,收回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泛起本条前款划定情形的,组织机构代码治理实施机构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