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
《PA视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案划定》已经201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6年4月18日
PA视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案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凭据国务院《规则规章存案条例》等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案事情。
本划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事情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事情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罗制定机关的内部事情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置惩罚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差池外宣布的文件。
本划定所称事情部门,包罗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市实行垂直治理的部门。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案事情,坚持层级监视、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卖力。
存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公牍处置惩罚划定,切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切合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 报送存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正当性审核;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制定机关团体讨论;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宣布。
第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存案。
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案,制定机关应当提交存案陈诉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存案陈诉应当载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正当性审核等情况。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事情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存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事情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区人民政府存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情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存案。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肩负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案事情。
第九条 报送存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挂号。经挂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月在政府网站上宣布文件目录。
存案文书花样,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接纳集中审查、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报送存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制定机关说明相关情况或者提供有关质料的,制定机关应当凭据要求实时提供。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组织进行咨询,并可以组织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员加入审查事情。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并在审查、研究事情结束后反馈意见。
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审查或者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逾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
(二)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
(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是否存在违反执法、规则、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凭据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不凭据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取消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增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案事情的指导和监视,对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案情况进行通报。
对不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案或者不定时报送存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依照《PA视讯市行政问责措施》的有关划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宣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划定存案。
执法、规则授权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存案事情,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划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8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60命令宣布的《PA视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案监视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