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新的《PA视讯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PA视讯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计划委印发的《PA视讯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计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同时废止。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事情,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委卖力协调整决。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PA视讯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PA视讯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做好本市城镇地域(历史文化街区除外)种种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增补和完善事情,进一步提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计划建设和治理水平,为宽大群众提供越发适宜的居住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计划建设和治理好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关系宽大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增强统筹协调,积极筹措资金,加速计划建设,严格实施羁系,满足群众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新需求。要加速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正确处置惩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担负起“保基本、兜底线”的责任,同时还要接纳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入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治理。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单元要增强协作,形成协力,为实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笼罩、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缔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用地
接纳集中与疏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计划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除供电、供水、排水等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外,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将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部署,并勉励独立占地且与住宅离开配置。独立占地集中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可接纳划拨方式供地。
(二)坚持规模合理
在保证正常运营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配置规模的合理性,对种种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实行最低配置规模限制,另外对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还应同时实行最高配置规模限制。
(三)坚持均等结构
计划配置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充实考虑方便居民生活,合理确定服务规模,尽量制止跨越都市主干路和快速路。街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如跨街道服务处、社区居委会配置,特别是若干社区共用“一刻钟社区服务圈”设施的,要兼顾资源情况和实施条件,注重公正,合理部署。
三、事情要求
(一)增强计划统筹
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体例控制性详细计划历程中确定。市计划部门要对各区县政府提出的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开端核算结果和实施计划进行统筹研究,配合区县政府在体例控制性详细计划时确定独立占地设施用地的位置和指标,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计划中明确非独立占地设施的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时的同步审核提供依据。建设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体例住宅项目计划设计方案时确定。
(二)完善土地储蓄条件
在实施土地储蓄项目(尤其是住宅项目)时,区县政府要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计划,研究项目所在地域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随项目同步配置实施的方案,明确需同期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名录、规模、位置、是否独立占地、建设尺度、建设时序、资金来源、建设主体、具体实施方式和移交时限等内容,并纳入土地储蓄整理阶段的计划条件或土地果真交易条件中。市有关部门凭据优先部署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可待拆迁等事情完成后,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地块另行划拨交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
(三)严格建设验收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凭据“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宅”的原则,确保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其中社区综合治理服务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元建设住宅项目,特别是分期、分区域建设的,要合理部署建设时序,确保建设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设项目,未凭据时序建设、验收、交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计划部门可对竣工的住宅建设工程不予计划核验,并对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暂缓核发计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治理竣工验收存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条约网上签约。
(四)实时交付使用
建设主体与建成后的产权单元差异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元应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单元移交。有关单元应实时治理土地和衡宇权属挂号手续,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未经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时统计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居住项目建设、人口动态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整体情况,进行开端核算,体例控制性详细计划,制定实施计划,统筹组织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交付和使用。市计划、生长革新、财政、领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增强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计划结构、项目投资、建设时序、验收交用、权属挂号等事情的指导和监视。市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商务、文化、体育、公安、交通、市政市容及邮政等部门要制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验收尺度,明确移交方式,配合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和日常运营羁系事情。住宅项目建设单元要严格凭据建设项目级指标划定,配置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并向所在区县政府实时陈诉配建情况。
(二)明确投资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差异层级、差异类别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纪律,明确投资主体,提高建设质量和运营治理效率。街区级、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市、区县政府统筹资金建设落实,其中:商业服务类设施原则上由建设单元投资建设;市政公用类设施中牢固通信机房、宏蜂窝基站机房(室外一体化基站)、有线电视机房、牢固通信汇聚机房、移动通信汇接机房、有线电视基站、开闭所,原则上由市政公用服务单元投资建设;其余种种设施原则上由市、区县政府凭据现行牢固资产投资方式投资建设,对于土地果真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元建设的,凭据条件约定实施。政府投资和资金筹措的相关具体划定,由市生长革新和财政等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级种种公共服务设施,由住宅项目建设单元投资和建设。
(三)明晰产权归属
街区级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划归教育、卫生计生部门所有;商业服务类设施凭据“谁投资建设谁所有”原则确定产权归属;交通类、市政公用类设施产权划归各相关专业单元所有;社会综合治理服务类设施,除由社会投资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凭据“谁投资建设谁所有”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外,统一划归区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所有。社区级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和市政公用类设施产权原则上划分归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元所有,其余设施权属统一划归区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所有。街区级、社区级种种公共服务设施,由区县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相应市政公用服务单元卖力监视治理。建设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除依法属于修建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设施之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场(库)、小型便民超市等产权和羁系主体另有划定的,按划定治理。
(四)增强民众加入和社会监视
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计划体例、设计审批、建设施工、验收交付及日常运行治理等环节,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服务处)及社区居委会,广泛征求居民对设施配置和使用的意见,勉励其加入设施的验收等事情;同时,主动果真计划、在建和建成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规模、结构、产权归属和羁系主体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视。
(2022年11月7日京政发〔2022〕32号对本文件有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