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6〕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正义,凭据《执法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PA视讯市执法援助条例》划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扩大执法援助事项规模通知如下:
除《执法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第一款和《PA视讯市执法援助条例》第九条划定的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署理的事项,没有委托署理人且切合申请执法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向执法援助机构申请执法援助:
一、因签订、履行、变换、解除和终止劳动条约导致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
二、因征地、拆迁而使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
另外,对切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上述事项规模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署理的事项,应给予执法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工业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物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