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7〕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PA视讯市政务信息资源治理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PA视讯市政务信息资源治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治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政务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据相关执法规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治理暂行措施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历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纪录、生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种种信息资源,包罗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收罗的、依法授权治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措施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执法规则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元和社会组织。
本措施将信息共享单元划分为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三条 本市政务信息资源治理事情适用本措施。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治理,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条 市信息化事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政务信息资源治理事情的领导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治理事情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治理事情,建设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治理相关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卖力本市政务信息资源治理事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治理总体计划、实施方案和尺度规范,统筹推进本市大数据治理平台等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运行、治理和维护事情,依据授权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服务。
政务部门卖力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例、收罗、共享和开放等事情,开展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指导所属企事业单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治理事情。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遵循统筹治理、按需共享、勉励开放、充实利用、宁静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治理。市经济信息化委卖力制定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例指南和治理措施,组织市级政务部门、各区开展目录体例与治理事情。
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为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和部门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市级牵头部门,配合体例、宣布和维护基础信息资源目录。
第八条 围绕经济社会生长的同一主题,如政务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康健、食品药品宁静、生态环保、都市治理、社区治理、信用体系、公共宁静、价钱羁系、宁静生产等,由相关市级部门共建形成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并由该主题业务牵头部门卖力体例和维护。
第九条 政务部门卖力体例、维护和治理本部门信息资源目录,明确目录中信息资源的收罗途径、更新时限、数据花样以及共享开放属性等;在有关执法规则作出修订或行政治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汇总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和部门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凭据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属性,明确共享信息资源和开放信息资源,作为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事情的依据。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收罗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依法收罗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做到“应采必采”。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不得重复收罗;能够从市场获取的信息资源,应通过政府购置服务方式获取。统计信息资源收罗应凭据相关统计执法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应尽可能接纳数字化方式收罗、存储和治理,对未接纳数字化方式收罗的信息资源,要做好数字化处置惩罚。政务部门须确保收罗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凭据有关划定和尺度,对所收罗的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编码。自然人和法人信息划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编码,持有其他有效证件的自然人和法人凭据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汇聚
第十四条 市级大数据治理平台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建设、治理和维护,是治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汇聚政务信息资源、支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要害信息基础设施。
市级政务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和跨领域的共享开放系统,原有系统应逐步并入市级大数据治理平台。
第十五条 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主题信息资源目录、部门信息资源目录中的信息资源应在市级大数据治理平台汇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汇聚的,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
可提供应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应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门提供应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应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执法规则或政策依据。
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凭据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依托市级大数据治理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实现“一次汇聚,多次共享”。
使用部门有共享权限的,可通过市级大数据治理平台直接获取共享信息资源。
使用部门没有共享权限的,可与提供部门协商,提供部门应在10个事情日内予以回复;协商未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未告竣一致的,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八条 凭据“谁提供、谁维护,谁使用、谁卖力”的原则,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各方责任。
提供部门应实时维护和更新信息资源,保障信息资源的质量和时效,确保所提供信息资源与部门信息资源一致;使用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应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对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有疑义或发现错误的,应实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使用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或制发文件历程中引用共享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时,应获得提供部门同意,并注明信息来源和提供单元。
第六章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应明确专人卖力,依据职能梳理本部门发生和治理的信息资源,体例并定期更新开放目录,制定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开放计划,明确可开放信息资源的内容、时间、规模、形式和更新周期等。市经济信息化委汇总各区和市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开放计划并向社会宣布。
市经济信息化委卖力收集整理社会民众对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的需求并见告相关政务部门,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事情日内对开放需求进行响应,并将结果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卖力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开放规范;政务部门要凭据规范对开放的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处置惩罚,制作使用说明,保证信息资源的准确性、原始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可机读性。
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向社会宣布各区、市级政务部门开放的信息资源使用说明,明确信息资源提供方免责条款和使用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地理、文化、养老、教育、环保、旅游、农业、统计、气象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优先开放。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级政务部门须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集中向社会开放政务信息资源,通过原有渠道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须同步汇聚至开放平台。
第七章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督查和信息系统审计,全面摸清市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情况,推动整合共享。
市级政务部门凭据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增强本部门顶层设计,推动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部门机房和购置服务器、存储器等硬件设备,除公安、宁静等部门以及涉密和信息宁静品级掩护四级(含)以上的信息系统外,已建成的政务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至市级政务云。
第八章 政务信息资源宁静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网络信息宁静羁系部门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宁静治理制度,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宁静审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建设市级大数据治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权限治理、数据加密等技术防护体系,增强其风险防范能力。
政务部门要建设健全信息宁静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实施分级分类治理,确保政务信息资源收罗、共享和使用宁静。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建设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情预案,凭据政务信息资源重要水平,接纳相应战略。
第二十八条 政务部门要增强对公民小我私家信息的掩护,处置惩罚好公民小我私家信息掩护与共享开放的关系,防止小我私家信息被非法获取或泄露。
第九章 保障与监视机制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对各区、市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治理事情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绩效考评依据。
各区、市级政务部门应对当地域、本部门共享开放情况进行总结,每年11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体例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事情年度陈诉,报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尺度化事情主管部门卖力完善政务信息资源收罗、共享、开放、宁静等方面的尺度规范。
第三十一条 市生长革新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网信办等部门要完善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保障机制,将市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治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化投资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市级政务部门在申报涉及政务信息资源的新建或升级革新项目时,应体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目录;项目投入使用后,应将相应政务信息资源汇聚至市级大数据治理平台,并实时更新目录。
第三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不停完善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元及行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治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政务部门主要卖力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治理事情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级政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整改,未在划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
(一)未按划定体例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共享开放信息资源;
(三)所提供信息资源质量不切合有关划定要求,无法使用;
(四)违规使用、泄露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规模;
(五)其他违反本措施划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措施,制定本区政务信息资源治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肩负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元的政务信息资源治理事情,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卖力指导,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卖力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划定与本措施纷歧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