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2〕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PA视讯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聚会会议于1992年7月24日通过的《PA视讯市都市计划条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8月11日
PA视讯市都市计划条例
(1992年7月24日PA视讯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聚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计划法》(以下简称《都市计划法》),合理制定都市计划,增强都市计划治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生长的需要,结合PA视讯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都市计划,必须遵守《都市计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规模是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PA视讯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PA视讯的都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生长,必须依据和体现PA视讯的都市性质。
第四条 PA视讯是著名的历史文假名城,都市计划和建设应当反映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首都的特点和风貌。
都市计划和建设应当充实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吸取、借鉴世界都市生长的文明结果,逐步建成现代化的都市。
第五条 城乡经济的生长应当适合本市的性质和特点,调整和优化工业结构,重点生长高新技术工业,生长第三工业,严格限制耗能多、用水多、运量大、占地大、污染严重的工业。
第六条 严格控制都市特别是市区的生长规模,接纳有力措施,促进城镇体系和都市人口的合理结构。
第七条 都市计划必须切合国情和市情,科学预测都市远景生长的需要,正确处置惩罚近期建设和远景生长的关系。
都市各项建设事业,必须贯彻勤俭开国的目标,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严格节约都市用地,建设节水型、节能型都市。
第八条 PA视讯市都市计划治理局(以下简称市计划局)是本市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PA视讯市都市计划设计研究院(以下商称市计划院)是市人民政府卖力组织体例都市计划的事情机构。
区、县都市计划治理局(以下简称区、县计划局)是区、县人民政府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的都市计划事情,业务上受市计划局领导,计划体例事情受市计划院指导。
街道服务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本辖区的都市计划治理事情,有关业务受区、县计划局领导。
第九条 本市勉励都市计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都市计划科学技术水平。对结果显著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遵守都市计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都市计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都市计划的体例和审批
第十一条 体例都市计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以及自然情况、资源条件、历史状况、现状特点等情况,统筹兼顾,合理部署。
第十二条 体例都市计划应当掩护和改善都市生态情况,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强都市绿化建设和市容情况卫生建设,掩护历史文化遗产、都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体例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域的计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十三条 体例都市计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生长的原则。
体例都市计划应当切合都市防火、仿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治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抗震和防洪重点地域,必须在计划中接纳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体例都市计划分总体计划和详细计划两个阶段。在城区、近郊区和其他特定地域凭据实际需要体例分区计划;在远郊区、县体例区、县域计划和乡域计划;在近郊区的农村地域,体例乡域计划。
详细计划包罗控制性详细计划和修建性详细计划。
第十五条 都市总体计划应当包罗;都市的性质、生长目标和生长规模,都市主要建设尺度和定额指标,都市建设用地结构、功效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都市综合交通体系、能源、水源、通信、给排水、防洪和河湖、绿地系统等各项专业计划,近期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都市详细计划应当在都市总体计划或者分区计划的基础上,对都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计划。
第十七条 体例都市计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入,广泛听取想见。
各部门、各单元应当凭据体例计划的需要,实时提供有关专业计划开端方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卖力组织体例本市都市总体计划。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卖力组织体例本区、县的区、县域计划、城镇总体计划和乡域计划。近郊区的区人民政府卖力组织体例本区的乡域计划。
市计划院对本市总体计划方案中的各项专业计划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体例的计划,在体例事情中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十九条 都市计划凭据下列划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本市都市总体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二)分区计划、专业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远郊区、县的区、县域计划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计划,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远郊区、县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计划和近郊区的乡域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远郊区、县的乡域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计划局审批,重要的由市计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修建性详细计划的审批法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凭据都市经济和社会生长需要,可以对都市总体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存案;涉及都市性质、规模、生长偏向和总体结构重大变换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市都市总体计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接纳适当方式予以宣布。
各项都市计划依法批准后,报审部门应当进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第三章 都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二十二条 都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计划、合理结构、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故障都市的生长,危害都市的宁静,污染和破坏都市情况,影响都市各项功效的协调。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增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都市情况质量;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法式;坚持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以及绿化、情况掩护设施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增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结构、逐步改善的原则,正确处置惩罚掩护与革新的关系,并有计划地对居住条件差、破旧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交通阻塞地段,实行分期分批成片改建。严格控制插建楼房,逐步革新或者迁出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在旧城区域内进行改建,应当坚持继续、掩护和发扬历史文假名城的传统风貌、都市花样、修建气势派头和园林艺术。划定文物掩护单元的掩护规模、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掩护区,制定新建修建物的高度,体量、气势派头和色调的计划要求,并对传统民居和反映古都民风民俗的街区实行整体掩护。
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计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合理结构、配套建设的原则。
乡镇企业的生长,应当尽量少占耕地,相对集中,控制疏散建设。
第四章 都市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计划治理。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切合都市计划,听从计划治理。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种种衡宇修建,市政管线、排挤杆线、铁路、地下铁道、门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都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并、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都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重要大街、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地域的现有修建物革新和外部装修,视同建设工程。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县计划局申请选址定点,由市或者区、县计划局审定其用他性质、位置和界限,提供计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实行市、区、县计划局分级卖力制。权限划分具体措施,由市计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换。
第三十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必须听从市、区县人民政府凭据都市计划作出的调整建设用地决定。
建设用地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建设用地凌驾两年未使用的,由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都市建设工程治门路、铁路、河流、绿化带等公共用地部署建设的,建设单元须凭据本市有关规则、规章的划定代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球、翻建修建物、构筑物、门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计划局提出申请,由市或者区、具计划局凭据都市计划提出的计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权限,实行市、区、县计划局分级卖力制。权限划分具体措施,由市计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占用门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运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须切合都市计划,听从计划治理,不得破坏都市情况,影响都市计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 文物掩护区、风物游览区、自然掩护区、水源掩护区、工矿区以及门路、铁路、河流隔离带等特定地域,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特定地域的具体规模和计划治理措施,由下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因都市建设需临时用地的,须向市或区、县计划局申请定点,核发临时用地计划许可证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必须持有市或者区、县计划局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件。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改建成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的,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都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元必须无条件拆除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具体治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元必须凭据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计划设计条件,体例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单元必须在建设单元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凭据市人民政府的划定收取执照费。
第三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计划局对建设用地拟钉桩条件后,由市测绘部门统一钉桩并盘算坐标。建设工程需要放线、验线的,验线及格后,方可建设。建设单元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实时报请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元凭据划定向都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纸和资料。
第四十条 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是否切合计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须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守旧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切合都市计划。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的划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都市计划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修建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影响都市计划,尚可接纳纠正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划定进行建设的责任单元的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平的,可以在接随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随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都市计划法》和本条例,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结果,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都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局卖力解释。
本条例施行前违反都市计划治理的行为,依据《都市计划法》和《PA视讯市都市建设计划治理暂行措施》处置惩罚;本条例施行后违反都市计划治理的行为,依据《都市计划法》和本条例处置惩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7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PA视讯市都市建设计划治理暂行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