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降价处置惩罚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陈诉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元对一九八〇年清仓核库、清产核资划出来的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要按划定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制订计划,积极处置惩罚。
市物资局所属企业处置惩罚库存长线物资所发生的加工改制、免收治理费和削价损失,仍可按市财政局、物资局转发达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库存长线物资降价销售损失处置惩罚问题的通知》〔即(80)财企字第752号、(80)物企字第192号文件〕中有关划定治理。对原有积压物资的削价、政制损失,由营业外支出处置惩罚有困难时,也可冲减流动资金。
生产企业、建设单元和供销企业发生的降价损失,均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的陈诉中划定的措施处置惩罚。
关于审批权限。在划定的降价幅度以内的,市、区、县属企业应随会计报表报主管局和财政局存案;凌驾划定的降价幅度的,在处置惩罚前应先报处置惩罚计划。市属企业的处置惩罚计划报主管局和主管财政分局配合审批;区、县企业的处置惩罚计划报区、县企业主管局和区、县财政局配合审批,经批准后才气降价处置惩罚。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降价处置惩罚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陈诉的通知
国发〔1981〕7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价处置惩罚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的陈诉》,望照此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降价处置惩罚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的陈诉
国务院:
近两年来,各地域、各部门在利用处置惩罚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方面做了不少事情,也有一些结果。但不少地域、部门反映,自从实行市场调治以来,有些新出厂产物的价钱已经降低或者向下浮动,有些库存产物,积压多年,技术陈旧,质量变化,仍按原价很难处置惩罚,要求按质论价。凭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的精神,现对降价处置惩罚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问题,作如下划定:
一、降价的规模
一九八〇年底以前,清仓核库、清产核资划出来的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不包罗生产企业的生产制品)中,属于技术落后,型号陈旧,质次价高,按原价难以处置惩罚的,以及经国家批准已实行向下浮动价钱的同类产物,均可以按质论价,酌情降价处置惩罚。
上述产物加工改制或进行修理发生的用度损失,由库存单元视同降价损失处置惩罚,不受划定降价幅度的限制。
二、降价幅度和审批权限
1.降价幅度。由于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的品种规格繁多,技术质量纷歧,价钱崎岖悬殊,难于统一划定降价幅度。为了尽量淘汰损失,一般说来,钢材按规格型号盘算应当掌握在降价百分之二十以内,机电产物按单机盘算应当掌握在降价百分之三十以内。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降价凌驾以上幅度的,要专题审批。
2.审批权限。降价幅度以内的,由超储积压单元按质论价处置惩罚,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存案。凌驾降价幅度的,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元,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审批;中央直供企业事业和地方企业事业单元,由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商财政厅(局)审批;对中央直供企业事业单元降价产物的技术性意见,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也可与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商。
三、降价损失的财政处置惩罚
1.所有生产企业、建设单元、供销企业、物资部门降价销售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后发生的损失金额,首先冲销国家基金,即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冲完还不足的,再冲销银行贷款(冲销贷款的账务处置惩罚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下达);基本建设单元在“应核销其它支出”中冲销;修建安装企业,实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的,可以冲销国家基金。
2.钢材和机电产物降价销售损失,应按实际销售后的损失盘算,在销售处置惩罚前,其帐面值仍然不动,不能先行冲转。
3.各单元降价处置惩罚超储积压钢材和机电产物收回的价款,通常欠银行贷款的单元应先送还银行贷款。冲销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贷款,各级财政、银行不再增补。
四、对已清产核资的单元超储积压物资所占用的贷款,逾期不处置惩罚者,银行要按划定加收利息。
五、要竭力防止发生新积压。今后各单元必须严格凭据需要采购物资,凡盲目采购造成新的超储积压者,要给予经济制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文自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物资总局
国家物价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
(全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