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现宣布《违反<PA视讯市都市市容情况卫生条例>行政处罚措施》,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7日
违反《PA视讯市都市市容情况卫生条例》行政处罚措施
第一条 凭据《PA视讯市都市市容情况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除其他市容情况卫生规章另有划定的外,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情况卫生治理部门和市容情况卫生监察组织凭据划定的职权执行。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划定设置围挡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自开工之日起至设置围挡之日,按应围挡的面积,处每平方米每天5元罚款。
第五条 对因治理不善,造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污水流溢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污水,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施工现场卖力人处50元罚款;逾期不纠正或未清除污水的,每逾期一天,对施工单元处200元罚款。
第六条 对施工车辆未保持车体整洁、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其将被污染路面清扫洁净,并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罚款。
第七条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泛起外形破损、漆皮脱落等现象而不实时修饰,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纠正的,每逾期一天处以20元罚款。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和在修建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责令其清除或者接纳调停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其限期处置惩罚或者予以没收,并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在都市门路规模内和公共园地堆放物料、部署摊点,影响市容和情况卫生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2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从事施工或者其他作业,未接纳妥善处置惩罚措施,影响都市情况卫生清扫保洁或者生活废弃物清运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纠正的,每逾期一天处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未按划定配套建设或者配置情况卫生设施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纠正的,每逾期一天处2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情况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及格投入使用的,对其建设单元或者治理单元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 情况卫生专业单元或者服务公司不遵守有关服务规程和尺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损坏情况卫生设施的,责令其恢回复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处责任单元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情况卫生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