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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治理划定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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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5-07-15
  5. [成文日期] 1995-06-13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5〕15号
  7. [废止日期] 2004-07-01
  8. [宣布日期] 1995-06-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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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治理划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  


PA视讯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对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的治理,维护市场秩序,凭据《PA视讯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治理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运动(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经商),必须遵守本划定。

  外地来京人员来本市订货、采购、洽谈贸易或者加入展销会的,不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主管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的工商行政治理事情,区、县工商行政治理局卖力本辖区内的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的工商行政治理事情。

  本市各级公安、劳动、卫生、税务、物价、技术监视等行政治理机关,凭据各自职责,对外地来京人员经商依法进行监视治理。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凭据首都都市功效和经济生长的需要,凭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总量控制的要求,具体划定勉励、允许和限制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的行业、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并定期予以宣布。

  第五条  外地来京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持下列证件、证明质料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一)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

  (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出具的进京经商证明;

  (三)经营园地的正当证明;

  (四)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五)申请从事职业技术服务的,必须持有国家认可或者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技术服务资格证书;

  (六)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条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申领个体营业执照的外地来京人员,经审查切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核发营业执照: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市勉励生长行业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年满16周岁,身体康健;

  (二)切合本市勉励和允许从事经营的行业、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的有关划定;

  (三)各项证件、证明质料齐全。

  第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开办企业的,必须凭据有关工商行政治理规则、规章注册挂号。

  外地来京人员承包、租赁经营本市企业,或者利用本市商业服务业的门店、摊点、柜台等园地进行经营的,必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挂号存案。

  第八条  营业执照是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的正当凭证。无本市营业执照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经营运动。

  外地来京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变换挂号事项的,必须凭据工商行政治理规则、规章的有关划定,到原挂号发照机关治理变换挂号手续。

  营业执照不得出卖、出租、出借。

  从事个体经营的,一个营业执照不得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摊位;一人不得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执照。

  第九条  外地来京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凭据划定向税务机关治理税务挂号,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  外地来京人员经商需要雇工的,必须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到劳动行政机关治理招用手续。招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有本市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外地来京人员经营农副产物的,必须凭据《PA视讯市集市贸易治理划定》,在集市贸易市场内经营。

  未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治理机关批准,不得在集市贸易市场外占用门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

  第十二条  外地来京人员经商,必须遵守国家执法、规则和规章,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正当经营,禁止下列非法行为: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切合卫生尺度的、有害人身康健的食品;

  (五)制做或者出售冒充、伪劣商品;

  (六)出售反动、迷信、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或者用品;

  (七)执法、规则、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的,凭据下列划定予以处罚:

  (一)对无营业执照或者不按划定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经营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治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经营的商品、经商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出卖、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没收其经营的商品、经营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对出卖、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单元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出卖、出租、出借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三)对未按划定治理营业执照变换挂号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一个营业执照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摊位,或者一人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外地来京人员经商违反本措施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划定的,由税务机关、劳动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治理机关依照有关执法、规则、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不凭据有关划定核发营业执照的,由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主管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划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卖力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划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PA视讯市外地人员经商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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