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现宣布《PA视讯市防火宁静事情治理划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三日
PA视讯市防火宁静事情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淘汰火灾危害,掩护公民人身、公共工业和公民工业的宁静,凭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元)的防火宁静事情,均适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宁静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卖力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元的防火宁静事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卖力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元遵守本划定。
中央在京机关卖力督促本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元遵守本划定。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监视检查防火宁静事情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防火宁静事情实行防火宁静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宁静责任制)。
单元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的防火宁静职责,并凭据下列划定逐级建设宁静责任制:
(一)法人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全面卖力本单元宁静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卖力本单元的宁静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设消防事情组织,配备或者指定防火事情人员,卖力日常防火宁静治理事情。
(三)建设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宁静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治理,逐级落实,把防火宁静事情与本单元的事情、生产、经营和劳动宁静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单元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宁静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防火宁静治理措施。
(二)建设本单元实施宁静责任制的考核、赏罚制度。
(三)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防火宁静事情人员经考试及格后,方可上岗。
(四)内部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宁静检查,实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接纳应急措施,确保宁静。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指出的火灾隐患,在划定期限内予以消除。
(六)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有专人卖力维护治理。
(七)防火值班、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八)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消、清理火灾现场。
(九)不得不陈诉或者延误陈诉火灾情况。
(十)贯彻执行本市规章划定的其他有关防火宁静义务。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者设施,有权责令有关单元和人员立即纠正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 对贯彻实施宁静责任制和履行防火宁静义务结果突出的单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违反本划定第五条划定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运动中违反本划定第五条划定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划定,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纠正,未发生火灾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般火灾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火灾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大火灾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除依照前款划定处罚外,并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划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2命令宣布的《PA视讯市防火宁静责任制暂行划定》同时废止。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PA视讯市防火宁静事情治理划定》修改说明
《PA视讯市防火宁静事情治理划定》(以下简称《划定》)已于2000年3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市长办公聚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我办凭据聚会会议意见,与市消防局配合对《划定》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划定》第三条
《划定》原第三条第二款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隶属关系,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元的防火宁静事情。”
现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卖力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元的防火宁静事情。”
二、关于《划定》第四条
《划定》原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一)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全面卖力本单元宁静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卖力本单元的宁静责任制的落实。”
现修改为:“(一)法人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全面卖力本单元宁静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卖力本单元的宁静责任制的落实。”
三、关于《划定》第五条
《划定》原第五条第(八)项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消、清理火灾现场。”
现修改为:“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消、清理火灾现场。”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