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PA视讯市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治理措施》已经2004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PA视讯市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治理,保障宁静运营,维护搭客正当权益,凭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有关运动的,均须遵守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都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都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治理,坚持宁静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宁静生产监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的划定,对本市都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综合监视治理。
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对本市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实施行业监视治理,指导运营单元落实宁静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单元(以下简称运营单元)违反本措施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生长革新、计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治理等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都市轨道交通宁静实施监视治理。
第五条 都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相关服务、保障事情,实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运营单元应当依法肩负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治理责任,增强运营宁静治理,建设、健全宁静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宁静运营条件,确保宁静运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元应当接纳多种形式,向社会民众宣传有关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的执法划定和宁静知识,提高市民的宁静意识。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自觉维护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工业和公民人身、工业宁静,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 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 都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划、建设,应当考虑宁静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都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陈诉、可行性研究陈诉和开端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治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宁静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宁静评估,系统功效应当切合宁静运营需要。
都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元在体例完成项目申请陈诉、可行性研究陈诉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进行监视和指导。
第九条 都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制作应当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设计尺度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都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门的设计应当切合都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 都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元应当向运营单元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宁静测试,并会同运营单元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 都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及格的,建设单元应当依法治理计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修建节能、无障碍设施、情况掩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及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元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历程进行监视治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元应当凭据设计尺度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宁静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元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存案。
第三章 运营宁静治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织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制作影响行车宁静的修建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宁静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都市轨道交通行车宁静的,运营单元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治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治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增强监视治理。
第十三条 下列规模为都市轨道交通控制掩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收支口、通风亭、变电站等修建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都市轨道交通控制掩护区的监视治理,协调整决都市轨道交通控制掩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问题。
第十四条 都市轨道交通控制掩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宁静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修建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淘汰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划定的作业的,作业单元应当制定有效的宁静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元同意后,依法治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凭据经过论证的宁静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的作业的,作业单元必须落实宁静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泛起危及运营宁静的情形的,作业单元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接纳调停措施,并陈诉许可作业的行政治理部门、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和运营单元。
第十六条 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的作业跨越、穿越都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元应当会同运营单元评估作业对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宁静发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存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宁静的,作业单元应当立即接纳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都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革新的,运营单元应当制定有效的宁静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存案。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敷设在都市轨道交通控制掩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治理者应当增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治理,保障管线宁静运行,制止影响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宁静。
第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服务尺度。运营单元应当凭据服务尺度的要求,宁静运送搭客。
第二十条 运营单元应当履行下列宁静运营职责:
(一)建设健全宁静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宁静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元宁静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元的宁静运营事情;
(五)建设宁静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实时、如实陈诉运营宁静事故。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元的主要卖力人和宁静生产治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运动相应的宁静知识和治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元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宁静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须要的宁静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宁静运营规章制度和宁静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宁静操作技术。
运营单元事情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宁静治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搭客有序搭车,发生险情时,实时引导搭客疏散;
(二)实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陈诉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实时陈诉。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元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经过专门的宁静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宁静运营规章制度和宁静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运动。
第二十四条 都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凭据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都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宁静尺度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罗车辆在内的宁静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革新,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 都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都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尺度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收支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的种种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宁静标志;定期对种种宁静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元应当保证都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 运营单元应当为搭客提供宁静、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搭客的正当权益。
都市轨道交通运行历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元应当实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搭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 因气象、节沐日、大型群众运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元应当实时增加运力,疏导搭客。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宁静的物品进入都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都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须要的宁静检查措施。
实施宁静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宁静检查的,车站事情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都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宁静检查强行进入都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宁静检查现场秩序,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都市轨道交通宁静检查操作规范,对都市轨道交通宁静检查事情进行指导、检查和监视,并依法处置惩罚宁静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宁静检查人员实施宁静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佩带事情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宁静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正当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陈诉。
第三十四条 进入都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都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治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接受、配合宁静检查;
(二)遵守宁静指示标志,听从事情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宁静线内侧,搭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销物品、散发广告或者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搭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元应当明示都市轨道交通的相关治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实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滋扰机电设备,排挤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破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宁静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宁静标志;
(十)其他危害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置惩罚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元制定都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元应当制定都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存案。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元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治理,对事情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 遇有都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宁静的紧急情况,运营单元有权接纳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宁静运营。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情形,接纳其他措施难以保证都市轨道交通宁静运营时,运营单元可以停止部门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通告,并报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元,应当凭据相应应急预案的划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 都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宁静事故后,运营单元应当迅速接纳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淘汰人员伤亡和工业损失,同时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陈诉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 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接到陈诉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实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进行事故视察处置惩罚。
第四十四条 运营单元应当对运营历程中搭客的伤亡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搭客自身康健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元证明伤亡是搭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划定,在都市轨道交通控制掩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元未制定宁静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单元同意的;
(二)违反本措施第十七条划定,都市轨道交通运营单元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革新时,未制定宁静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元违反本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划定,并组成违反宁静生产治理行为的,由宁静生产监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划定,并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划定予以处罚。造成都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肩负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凭据消防、计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及其事情人员未依法履行都市轨道交通宁静监视治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纠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运营单元主要卖力人及其事情人员未依法履行都市轨道交通宁静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由宁静生产监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措施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