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8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聚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掩护和改善大气情况,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措施,履行掩护大气情况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情况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情况质量卖力。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情况掩护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合理计划都市结构,增加情况掩护资金投入,接纳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掩护和改善情况。
第四条 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区、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视治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视治理。
第五条 本市接纳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运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勉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情况掩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情况掩护意识。
在防治大气污染、掩护和改善情况方面结果显著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城乡绿化事情,掩护现有林地,植树种草,接纳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事情,改善大气情况质量。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
第七条 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自然掩护区、风物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别掩护的区域,为情况空气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情况空气质量一级尺度;其他地域为二类区,执行国家情况空气质量二级尺度。
第八条 本市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都市,应当凭据划定的期限,到达划定的大气情况质量尺度。
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情况掩护治理的划定,体例情况影响评价陈诉,报经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大气情况质量达标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接纳越发严格的措施,重点对燃煤发生的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和尘污染进行防治。
第九条 单元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康健的,必须立即接纳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陈诉所在地的区、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视察处置惩罚。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康健和宁静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时宣布大气污染通告,接纳强制性应急措施,包罗责令排污单元停产、部门停产、部门机动车停驶。责令排污单元停产、部门停产的措施,由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卖力实施;责令部门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卖力实施。
第十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的划定制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凌驾国家和本市划定的排放尺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其大气污染物处置惩罚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置惩罚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对大气情况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统一监测,宣布大气情况质量日报、年报,并逐步实施大气情况质量预报制度。
第三章 防治燃煤发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二条 本市勉励和支持接纳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逐步淘汰直接燃煤量。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规模。
在划定的规模以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必须在划定的期限内革新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在划定的规模以外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固硫型煤,或者接纳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排放的二氧化硫不凌驾划定的尺度。
第十四条 本市在燃煤供热地域勉励生长集中供热,提倡接纳节能型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笼罩的地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十五条 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窑炉应当配备有效防治污染的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凌驾划定的排放尺度。
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元,必须凭据划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向城镇地域的住户销售散煤和不切合划定尺度的固硫型煤。
在城镇地域的住宅内伙食、采暖使用燃煤的,应当凭据市人民政府的划定使用切合尺度的固硫型煤。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十七条 本市勉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凌驾国家和本市划定的排放尺度。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种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宣布切合划定排放尺度的机动车车型目录。
对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由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检测。
对不切合划定排放尺度的机动车,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凌驾划定尺度的,不得上路行驶。
市人民政府可以凭据本市大气情况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拟订对在用机动车进行革新的车型、革新尺度和期限,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凭据稳定达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在用机动车革新具体技术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凭据划定对机动车进行革新。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单元,应当凭据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稳定到达划定的排放尺度。
第二十一条 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肩负机动车年检的单元,凭据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必须凭据划定的检测要领和排放尺度,并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进行检查。
未凭据划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机动车,或者经检测排放污染物不切合划定排放尺度的机动车,不予进行宁静性能检测。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并可以在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保证排气净化妆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大气情况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接纳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严重凌驾划定的排放尺度,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可以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强制报废。
第二十六条 本市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逐步推广使用清洁汽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切合国家尺度的车用燃料。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七条 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必须安装净化妆置或者接纳其他防护措施。
工业生产和垃圾堆放中发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接纳利用,不具备接纳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置惩罚。
第二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元,必须接纳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向大气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治理单元必须接纳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树叶、枯草等发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镇地域的果真场合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元应当增强施工现场治理,接纳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罗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门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发生尘污染的修建质料实行密闭储存。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对建成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做好养护事情。
对都市门路进行清扫运动的,应当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接纳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凌驾划定的排放尺度。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部署发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发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排污单元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措施第九条第二款划定接纳的停产、部门停产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供水、供电单元停止供水、供电或者由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二款划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凌驾国家和本市划定排放尺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三款划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置惩罚设施,或者未经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置惩罚设施的;
(二)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第二款划定,现有燃煤设施未在划定的期限内革新使用清洁能源的;
(三)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划定,在都市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笼罩地域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四)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第二款划定,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元,不凭据划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未取得市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划定,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未安装净化妆置或者未接纳其他防护措施的;
(七)违反本措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划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接纳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放的油烟对四周居民的居住情况造成污染的。
对有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取消其肩负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在用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凌驾排放尺度的,由市或者区、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按每凌驾一项尺度处以100元罚款,超标一倍以上的加处1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第一款划定,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第四款划定,机动车所有人不凭据划定对在用机动车进行革新的,由市或者区、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三条划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净化妆置的,由市或者区、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划定,露天焚烧秸、树叶、枯草等发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或者区、县情况掩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划定,在城镇地域果真场合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管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第三十条划定,进行建设施工运动未接纳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情况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到达本市情况掩护划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致顿。
第四十二条 情况掩护监视治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7日PA视讯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聚会会议通过的《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1990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命令宣布的《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措施》和1989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6命令宣布、1997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命令修改的《PA视讯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