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4号
《行政区划治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10月10日
行政区划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增强行政区划的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划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治理事情应当增强党的领导,增强顶层计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换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治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牢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生长战略和经济社会生长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生长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生长的目标,制订变换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实时陈诉党中央。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取消以及变换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生长、资源情况、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换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换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卖力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治理事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治理事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行政区划治理事情的领导,将行政区划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将行政区划的治理事情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取消、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换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换,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换;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取消、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换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换,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换;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域及特殊情况地域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换。
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换,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换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存案。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取消、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换,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依照执法、国家有关划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取消、更名、驻地迁移、统领规模简直定和变换,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尺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镇、街道的设立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尺度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存案。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存案的事项,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变换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质料应当包罗:
(一)申请书;
(二)与行政区划变换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情况、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风险评估陈诉;
(四)专家论证陈诉;
(五)征求社会民众等意见的情况;
(六)变换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换方案示意图;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划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质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换的事情时,应当凭据情况划分征求有关机构体例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生长革新、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计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换的事情时,应当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实协商。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换;情况庞大,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换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完成变换时,同时向审批机关陈诉。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变换后,应当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换后,需要变换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宣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换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通告。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设行政区划治理的信息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换的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增强对行政区划档案的治理。
行政区划治理中形成的请示、陈诉、图表、批准文件以及与行政区划治理事情有关的质料,应当依法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具体措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治理事情的监视、指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未实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换、存案、信息报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擅自变换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在行政区划变换历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事情人员在行政区划的治理事情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划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宣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治理的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