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划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国有金融资本治理、明确出资人职责,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执法规则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治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治理,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罗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种种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凭据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凭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凭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凭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增强国有金融资产羁系,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结构、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宁静,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加入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肩负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羁系部门的行业羁系。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运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界限,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增强与金融治理部门的相同协和谐信息共享,凭据市场羁系与出资人职责相疏散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治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羁系部门依法实施羁系。
第七条 财政部门凭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治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治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凭据受托权限治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稳定、产权治理责任稳定、执行统一规制稳定、全口径陈诉职责稳定。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增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偏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偏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事情责任制,切实肩负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增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革新。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治理事情。
(三)卖力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治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肩负有限责任。
(五)凭据公司治理法式,制定或加入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加入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法式加入所出资金融机构治理者的任免、考核,凭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赏罚。卖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羁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视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设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治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治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划定外,财政部卖力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治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治理事情。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规则,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结构,健全资本增补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宁静、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要害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职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治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连续生长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事情。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治理职责,不得不妥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肩负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陈诉事情。
(八)接受外部监视,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 受托人凭据财政部门委托,凭据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治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治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革新,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凭据受托权限和法式,对受托治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加入受托治理的金融机构治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凭据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治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增强治理和监视。
(五)凭据法定法式,加入受托治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正当权益。
凭据相关执法规则,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受托人治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凭据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宁静,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治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治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陈诉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治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视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治理与监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设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治理体系,卖力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挂号、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事情。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门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职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换实行全流程动态羁系,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治理。纳入母公司并表治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凭据公司治理法式,卖力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治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治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治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治理法式。重大股权治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治理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卖力建设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治理制度,增强监视治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卖力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治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设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卖力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治理制度和措施,体例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增强预算执行羁系,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政进行监视,建设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羁系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流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政等羁系系统,提升治理效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设健全内外羁系事情制度,增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相同,强化国有金融资本治理制度执行情况监视检查,形玉成面笼罩、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视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陈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治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陈诉,并凭据法定法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陈诉,具体陈诉责任由财政部肩负。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治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陈诉,并凭据法定法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陈诉,具体陈诉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肩负。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治理信息果真,实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治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视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视。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治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执法规则及有关划定,制定或者加入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凭据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凭据法定法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加入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实时向出资人机构陈诉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增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视评价,建设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增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生长战略和投资计划、财政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刊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卖力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法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治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设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羁系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人为分配的总体水平,存案或批准人为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治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执法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划定,建设规则透明的提名法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政卖力人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治理者的任免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发生。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治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凭据划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及格的,凭据划定法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遵守执法规则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差异战略定位和生长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设差异化的治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凭据法定法式对其任命的治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治理者的赏罚。
第三十二条 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财政部门建设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治理者薪酬治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治理者的薪酬机制和尺度;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卖力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存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设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相关部门和单元凭据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置惩罚、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核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划定的职责、权限和法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运动,侵犯其正当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结果的,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治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治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宁静、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治理制度,国家金融治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治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划定,结合当地域实际和治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划定,报财政部存案。
第三十九条 本划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