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区〔2018〕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结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生长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生长,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永生态,推动公共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速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治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果真)
科技企业孵化器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结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生长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生长,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生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公共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速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结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公共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效是围绕科技企业的生长需求,集聚种种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园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领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生长,以创业发动就业,引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生长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停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富厚的生长花样,连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工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生长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卖力对全国及所在地域的孵化器进行宏观治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长偏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治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园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园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相助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治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事情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领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治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结业企业应到达20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工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工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治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结业企业应到达15家以上。
第八条 本措施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物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园地内,入驻时建设时间不凌驾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凌驾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凌驾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结业应至少切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存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凌驾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凌驾1000万元;
4.被吞并、收购或在海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全国艰辛边远地域(凭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辛边远地域规模和类别划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园地面积、在孵和结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报与治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法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厅(委、局)卖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3.科技部卖力对推荐申报质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及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存案众创空间),凭据国家政策和文件划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科技部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实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科技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事情,并进行动态治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及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换或运营主体、面积规模、园职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陈诉。经省级科技厅(委、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切合本措施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换建议;不切合本措施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在申报历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历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正公正等行为的,凭据有关划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生长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增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增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停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勉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连续生长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外洋优质项目、技术结果和人才等资源,资助创业者对接外洋市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工业开发区治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生长计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地域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偏向生长,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生长。
第二十三条 各地域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技厅(委、局)可参照本措施制定当地域孵化器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科技部卖力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治理措施》(国科发高〔2010〕68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