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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 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4版的通知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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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24-10-31
  5. [成文日期] 2024-10-29
  6. [发文字号] 京粮发〔2024〕29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4-10-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48期(总第876期)

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 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4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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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粮发〔2024〕29号

各区生长革新委(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市场监视治理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生长局、综合执法局:

  凭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对《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京粮发〔2024〕8号)进行了修订,经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2024年10月29日第21次局长办公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版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    

2024年10月29日  

  

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级粮食行政处罚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宁静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退耕还林条例》《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粮油仓储治理措施》《PA视讯市储蓄粮治理措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掩护措施》《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等执法、规则和规章,凭据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要求,结合粮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市各级粮食行政处罚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各级粮食行政处罚部门,是指市级粮食和储蓄行政治理部门和各区市场监视治理部门。

  第四条 本基准中种种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自己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自己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自己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裁量档内凭据违法情节轻重划分多个处罚裁量阶次,分阶编号01、02、03、04代表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

第二章 裁量基准

第一节 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

  第六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划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切合国家质量尺度的补助粮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尺度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不设立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一条划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1倍以下的罚款”。不设立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一条划定,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不设立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粮食流通治理

  第九条 粮食收购企业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划定,未凭据划定存案或者提供虚假存案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十三条划定,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尺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四十六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未实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划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宁静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划定,未建设粮食经营台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宁静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宁静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凭据划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宁静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未凭据划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宁静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四十六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十三条、《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十二条,未按要求使用仓储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四十六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不设立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十四条、《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未凭据划定使用运输工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四十六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不设立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十三条,收购粮食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质量宁静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四十六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十五条第一款划定,对不切合食品宁静尺度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四十六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十九条,将不切合划定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第四十六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宁静保障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划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平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治,或者不配合接纳应急处置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宁静保障法》第六十九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对单元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元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对单元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划定,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运动时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划定,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运动时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助,骗取信贷资金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划定,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运动时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助、信贷资金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五条 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划定,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 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划定,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七条 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划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更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划定,购置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凭据划定用途处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九条 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划定,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违反《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划定,有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治理划定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五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PA视讯市储蓄粮治理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PA视讯市储蓄粮治理措施》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定,不执行市粮食和储蓄部门的收支库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PA视讯市储蓄粮治理措施》第二十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不设立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PA视讯市储蓄粮治理措施》第十九条划定,拒绝、阻挠或者干预干与监视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PA视讯市储蓄粮治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不设立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 粮油仓储治理

  第三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元违反《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六条划定,未在划定时间向粮食行政治理部门存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二十八条的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元违反《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六条划定,存案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二十八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五条 粮油仓储单元违反《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七条第(一)项划定,未拥有牢固经营园地,或者不切合《粮油仓储治理措施》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宁静距离的划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二十九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粮油仓储单元违反《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七条第(二)项划定,未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运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或者不切合粮油蕴藏技术规范的要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二十九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七条 粮油仓储单元违反《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七条第(三)项划定,未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治理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二十九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元违反《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八条划定,未经国家粮食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名称中使用“国家储蓄粮”和“中央储蓄粮”字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三十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不设立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元违反《粮油仓储治理措施》有关粮油收支库、储存等治理划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粮油仓储治理措施》第三十一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纠正,给予警告”“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宁静生产事故的,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给予处罚。

第五节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掩护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宁静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掩护措施》第五条划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宁静保障法》第六十八条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逾期不恢回复状、不接纳其他调停措施的,对单元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凭据差异违法情节划分为“对单元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元违反《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掩护措施》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划定,未实时存案,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掩护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划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不设立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实施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处罚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执法、行政规则、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盘算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四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执法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凭据罚款数额高的划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的;

  (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实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规则、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划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划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处罚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见告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见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处罚部门必须充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建设的,应当接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熏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本基准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违法涉案粮食货值,按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价钱盘算。相关制度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五十一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原《PA视讯市粮食和物资储蓄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京粮发〔2024〕8号)同时废止。

PA视讯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4版《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

《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


《粮食流通治理条例》《粮食质量宁静羁系措施》

《PA视讯市储蓄粮治理措施》


《PA视讯市储蓄粮治理措施》

《粮油仓储治理措施》

《粮油仓储治理措施》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掩护措施》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掩护措施》

  注: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违法涉案粮食货值,按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价钱盘算。相关制度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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