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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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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团治理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5-12-31
  6. [发文字号] ?京民发〔2025〕74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6-01-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6年 第16期(总第940期)

PA视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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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发〔2025〕74号

各区民政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社会事情部,各业务主管单元,各社会团体党建事情机构,有关行业治理部门,各社会团体:

  现将《PA视讯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PA视讯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果真宣布)

PA视讯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团体监视治理,规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事情,凭据《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措施》(民政部令第78号,以下简称《措施》)和相关政策划定,结合PA视讯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挂号治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团体遵守执法规则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章程开展运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应结论的制度。

  第三条  年检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目标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同步推进党建事情,服务社会团体高质量生长。

  第四条  本市依法挂号建设的社会团体,应当凭据本实施细则的划定接受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挂号建设不满6个月的社会团体,可以不加入当年的年检。

  第五条  年检内容包罗:

  (一)遵守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执法规则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履行变换挂号手续和章程批准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业务运动情况;

  (四)卖力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人员变换情况;

  (五)机构设置、变换和内部治理情况;

  (六)财政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七)依法接受监视治理及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社会团体实行电子化年检,通过PA视讯市社会组织服务治理系统报送下列质料:

  (一)年度事情陈诉;

  (二)审计陈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陈诉;主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政审计的社会团体,可一并报送审计陈诉;

  (三)挂号治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质料。

  社会团体提交年检质料时,同步提交党的组织和党的事情情况。

  第七条  社会团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年检质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卖力。年度事情陈诉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审计陈诉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羁系平台报备并取得相应的验证码。

  第八条  年检凭据以下法式开展:

  (一)1月31日前,挂号治理机关宣布年检通告或通知;

  (二)3月31日前,社会团体凭据年检通告或者通知准备年度事情陈诉及其他有关质料,报送业务主管单元进行初审;

  (三)业务主管单元按职责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质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实时反馈社会团体;

  (四)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将经业务主管单元初审同意的年检质料报送挂号治理机关;

  脱钩和直接挂号的社会团体应当于5月31日前直接向挂号治理机关报送年检质料。须要时,挂号治理机关可就年检质料向行业治理部门征求意见;

  (五)挂号治理机关结合相关单元意见进行审查,原则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宣布。

  相关执法规则和国家政策对年检法式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九条  挂号治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报送的质料进行审查,发现年检质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于10个事情日内予以增补或作出说明,逾期未补正的,可以凭据当前提交的质料确定年检结论。

  须要时,挂号治理机关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接纳调考核实、征求相关单元意见、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等核查措施,也可以要求社会团体提交相关佐证质料。

  挂号治理机关年检审查期限从社会团体将年检质料提交至挂号治理机关之日起算,社会团体增补质料的时间不盘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及格”“基本及格”和“不及格”三种。

  年检结论拟给予“基本及格”“不及格”的,挂号治理机关应当预先书面见告社会团体拟作出年检结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社会团体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事情日内书面提交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质料。

  第十一条  年检中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划定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及格”。

  社会团体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划定情形,但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或者在年检结论作出前纠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及格”。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及格”。切合多项情形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及格”。

  (一)不切合《条例》划定的法人建设条件的;

  (二)未凭据划定治理变换挂号、章程批准的;

  (三)超出章程划定的宗旨和业务规模开展运动的;

  (四)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运动的;

  (五)与境外组织或者小我私家开展相助运动,违反有关执法规则或外事治理划定的;

  (六)未按划定法式和要求进行换届或届中调整的,包罗未定期换届,卖力人超龄超届任职,换届未征得业务主管单元和挂号治理机关同意,行业协会商会卖力人未经政治审核,未按审核同意的候选人进行选举,未按划定报备等情形;

  (七)未按章程划定设立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

  (八)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或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等卖力人违反章程划定行使职权的;

  (九)领导干部违规兼职或取酬的;

  (十)卖力人治理违反有关划定的,包罗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由同一人兼任等情形;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或者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来自同一会员单元的;

  (十二)违规吸收军队单元和人员加入社团或其运动的;

  (十三)设立或者治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划定的;

  (十四)账户治理、现金治理、用度报销、票据使用等违反财政治理有关划定的;

  (十五)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划定的,包罗未按法式和要求制定会费尺度、多头重复收取会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大额支出未经民主决议、违规借款、违规开办实体机构等情形;

  (十六)内部治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治理杂乱,不能正常开展运动,或者发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七)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挂号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年检、抽查检查、责令整改的;

  (十八)受到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综合羁系部门处置惩罚处罚的;

  (十九)其他违反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执法规则和相关政策划定的。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及格”。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实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结果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基本及格”。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挂号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建设非法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相助或为其运动提供便利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划定募集资金,或者违规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财政治理杂乱,导致资产流失等严重结果的;

  (五)发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或者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其他违反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执法规则和相关政策划定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及格”。

  (一)年检质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运动的;

  (三)违背非营利宗旨的,包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非法关联交易,非法集资,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等情形;

  (四)开展运动危害国家宁静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挂号治理机关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宣布。

  对于被纳入挂号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等有关单元抽查审计、专项检查、行政检查的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机关可以结合抽查检查结果确定年检结论。

  第十六条  挂号治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向社会团体发送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通知书抄送党建事情机构、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

  社会团体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挂号治理机关、业务主管单元(行业治理部门)报送整改陈诉。

  对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社会团体,由挂号治理机关依法列入运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通告,到达立案条件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法式。

  第十七条  挂号治理机关可以结合事情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单元,凭据社会组织信用羁系相关划定将年检结论纳入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

  对差异年检结论的社会团体,挂号治理机关可以接纳分类羁系措施。

  第十八条  挂号治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违反《条例》以及《措施》划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挂号治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及其卖力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执法规则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年检事情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隐私。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元对其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年检事情有要求的,在不违反执法规则前提下,从其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挂号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划定,报送年度事情陈诉,接受监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PA视讯市民政局卖力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A视讯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措施(试行)》(京民社发〔2014〕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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