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PA视讯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PA视讯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_政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政务果真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8-06
  6. [发文字号] 京教基一〔2026〕7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6-08-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PA视讯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教基一〔2026〕7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PA视讯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PA视讯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  

  (此件果真宣布)

PA视讯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基础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治理职责,掩护学生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康健生长、全面生长,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凭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掩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执法规则,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治理历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治理、训导或者以划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视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及本细则的实施。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事情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视、救济等事情机制;

  (二)指导学校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建设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信息存案机制;

  (三)指导、监视学校建设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多方协同机制;

  (四)指导、协同学校处置惩罚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五)建设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置惩罚;

  (六)统筹辖区内社会事情、心理、教育、执法等专业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开展行为矫治、认知调整、心理领导、法治教育等事情。

  第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纪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实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切合教育纪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水平相适应;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戒为辅,积极运用相同、协商、修复等方式,引导学生认识错误、肩负责任、修复关系,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促进其康健生长,最洪流平淘汰对学生生长的负面影响。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教育惩戒措施的具体类型、教育惩戒的实施法式、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执法规则或者学校章程划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建设专门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驻校社工及其他专家学者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加入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讨论通事后施行,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解说校规校纪。未经宣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将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贯串于日常教育教学和治理全历程,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共青团和少先队运动、法治副校长(领导员)讲座等多种形式,系统性地开展规则意识、法治看法、社会公德和心理康健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淘汰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教师可以在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配合制定班规或者班级条约,报学校存案后施行。

  第七条  学校可以凭据情况建设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学校主要卖力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驻校社工,以及其他校外专家等人员加入,卖力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指导、监视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八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充实考虑学生的年龄、认知水平、心理特点、过错性质以及悔悟态度等因素。学校及其教师应当凭据学生所处学段的差异,对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强度与偏重点予以区别化看待:

  (一)针对小学1—4年级的学生,应以口头教育、正面引导、即时纠正为主,慎用实质性惩戒措施。确需实施,应偏重于即时性的课堂行为矫治,并第一时间与家长相同协作。

  (二)针对小学5—6年级学生,可在强调说服教育的同时,适度适用本细则划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并注重与学生的相同说理,资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

  (三)针对初中阶段学生,可依法依规适用本细则划定的种种教育惩戒措施,并强化规则教育、法治教育和责任肩负,注重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

  (四)针对高中阶段,应偏重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继续,对违规违纪行为可依法依规实施警示教育和治理措施,并明确其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结果。

  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参照此原则对差异学段的学生行为规范与教育惩戒措施进行细化。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须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平从教育、治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包罗电子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康健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对老师、同学等他人进行辱骂、诽谤、人身攻击等侵害行为;

  (六)欺凌同学,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双方力量明显差池等的另一方身体伤害、工业损失或精神损害的;

  (七)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划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增强管教;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惩罚。

  第十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治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就地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致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验;

  (三)适当增加特别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条约划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一条  实施本细则第十条划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就地实施。实施后,教师可以凭据情况以适当方式见告学生家长。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就地教育惩戒拒不纠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由学校德育事情卖力人予以训导;

  (二)肩负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部署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加入游览、校外团体运动以及其他外出团体运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划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校实施本条所列教育惩戒时,应凭据学生学段区别执行:对小学阶段学生,公益服务任务应以短时为主,慎用长时间暂停团体运动;对中学阶段学生,可适度强化措施的警示性与反思性。

  第十三条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教育惩戒的,应当实时陈诉学校。学校指定两名及以上事情人员实时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视察、取证,并作出结论。学校依据视察结论,经德育事情卖力人审核后,作出实施教育惩戒的决定。决定历程应形成简要纪录。学校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教育惩戒第(四)项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3个事情日内,以书面形式等可以留存的方式见告学生家长惩戒事由、依据、措施及申诉途径。

  第十四条  小学5—6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凌驾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领导员予以训诫;

  (三)部署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事情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领导、行为干预。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纠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凭据《PA视讯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措施》的相关划定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提交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研究讨论。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凭据法定法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六条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第十四条所列教育惩戒的,应当实时陈诉学校。学校应建设由学校相关卖力人、教师代表、法治副校长(领导员)等组成的视察组,由两名及以上成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视察、取证,并形成书面视察结论。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在实施前书面见告学生及其家长拟作出的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听取历程做好纪录。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应果真进行,但可能倒霉于学生身心康健或涉及小我私家隐私的除外。听证历程应形成笔录,由听证加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听证加入人一般应当包罗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视察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凭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

  第十七条  学生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经就地批评教育无效,对教学秩序或他人宁静造成现实影响的,教师可以接纳须要措施,将其带离教室或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治理:

  (一)严重喧哗、争吵、挑衅,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实施推搡、投掷等具有攻击性或危险性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三)泛起情绪失控、突发疾病等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宁静的情形。

  第十八条  学生携带、使用或藏匿下列物品时,教师、学校可以责令学生自行取出,并对其课桌、储物柜等小我私家物品存放空间进行检查:

  (一)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执法明确禁止的违法、危险物品;

  (二)学校明文禁止携带且可能扰乱教学秩序或带来宁静隐患的违规物品(如手机、不良读物、电子烟等)。

  实施检查时,应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或学校事情人员在场。检查历程应予以纪录。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实时联系学生家长并交还物品;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实时陈诉公安机关、应急治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学校校规校纪划定的教育惩戒措施应当与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划定的措施相当。

  班规、班级条约可以细化划定教育惩戒措施,但其水平应当与本细则第十条的措施相当。

  第二十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治理、实施教育惩戒历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凌驾正常限度的罚站、重复誊录,强制做不适的行动或者姿势,以及刻意伶仃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处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结果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无客观事实依据,主要基于小我私家情感倾向(如厌恶、偏见等)而实施惩戒;或在处置惩罚情节基底细同的多个违规事件时,无合理解释而对特定学生作出明显差异的处置惩罚,组成不公正看待的;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对学生的关爱、帮扶与关系修复,视情况引导学生向被影响方致歉、协商弥补损失、加入配合运动等,以修复社会关系。实时与学生进行谈话、相同,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纠正错误的学生实时予以表彰、勉励,并勉励班级同学予以接纳和支持。

  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勉励班级学生之间建设同伴相助制度,勉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学校可以凭据实际和需要,建设学生教育掩护领导事情机制,由学校分管卖力人、德育事情机构卖力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领导员)、执法以及心理、社会事情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领导、行为矫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于随班就读学生、有明确诊断的心理问题学生等,应建设专门的教育掩护与帮扶机制。

  学校应当针对此类学生的具体情况,组建由分管校领导、班主任、相关学科教师、法治副校长(领导员)、心理康健教师、驻校社工及家长代表组成的事情专班,配合制定并实施个性化的教育方案与行为干预计划。方案与计划应以教育引导、积极行为支持与心理疏导为焦点,可包罗但不限于:调整教学要求与评价方式、提供宁静的情绪宣泄空间、配备须要的陪护与引导、强化与专业医疗及康复机构的相助转介等。

  对该类学生实施的严重扰乱行为,事情专班可参照本细则相关划定,接纳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以掩护和疏导为目的的治理措施,并实时报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老实认错、积极纠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条划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划定的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决定,学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后,应实时见告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划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予以纪录和留存。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划定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质料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视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实时进行处置惩罚。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倒霉处置惩罚。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违反治安治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应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增强家庭教育指导,重视家校协作,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多种途径,积极与家长相同,向家长宣传、解读教育惩戒的政策规则与教育理念,明确家校责任,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协力。

  家长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并肩负相应的家庭教育责任。对于学校依法作出的教育惩戒决定,家长应当配合执行。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划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凭据师德师风建设治理的有关要求,实时予以视察、处置惩罚。教育行政部门应建设健全家校纠纷调整机制,对于事实认定庞大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可组织由执法照料、心理康健教育专家、学校社会事情者等专业人士组成的调整小组进行调整,以促进客观、公正、专业地化解矛盾。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掩护教师人身宁静、维护教师正当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实时向公安机关陈诉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育惩戒的规则与实践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育惩戒的规则与实践纳入新入职教师培训。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增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革新教育方式要领,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督促、指导学校依法履行实施教育惩戒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建设常态化的警校相助机制,明确对接部门与联络人员。学校在处置惩罚学生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涉及校园欺凌、暴力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可求助公安机关依法实时介入处置,并为学校提供须要的法治教育与宁静支持。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争取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教育、心理、执法、社会事情等社会组织的支持,协助学校建设健全教育惩戒实施事情机制。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救济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设由学校相关卖力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德育干部、驻校社工、法治副校长等校内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受理规模及处置惩罚法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宣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四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平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事情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自学生及其家长正式提交书面申诉之日起,除涉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宁静、严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形外,原教育惩戒措施应暂停执行。学校应当凭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属于前述例外情形,并书面说明理由。

  纪律处分在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学校应暂停处分决定的公示及档案录入法式,待申诉结论明确后按划定处置惩罚。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征、一贯体现、过错性质、悔悟态度等因素,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换或者取消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并将复查结论书面见告申诉学生及家长。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置惩罚决定不平的,在接随处置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可以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0个事情日内作出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结果书面通知复核双方当事人。

  自复核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原教育惩戒措施继续凭据申诉阶段的执行状态处置惩罚。

  学生或者家长对复核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原教育惩戒措施继续凭据申诉阶段的执行状态处置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
相关政策

评价建议

您会见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