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治理,凭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未便者在居住、出行、事情、休闲娱乐和加入其他社会运动时,能够自主、宁静、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情况。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生长相适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治理事情实行统一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革新和监视治理事情。
计划、建设、市政治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视、旅游、园林、领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卖力无障碍设施建设、革新、治理和羁系事情。
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都市门路规模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视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服务处卖力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视治理事情。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事情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革新和治理进行监视,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治理并回复。
第六条 本市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治理事情中作出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勉励无障碍相关产物的研发应用。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罗: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宁静扶手;
(五)无障碍茅厕、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未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修建、居住修建、都市门路和居住区内门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元,必须凭据国家《都市门路和修建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划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本市凭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和地方尺度。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切合宁静、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划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修建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修建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修建的收支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五)为民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六)公共修建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情况有明显区别。
(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切合规范和尺度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一条设计单元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凭据《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划定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罗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单元体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及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治理施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施工单元应当凭据审查及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技术尺度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元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划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及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治理竣工验收存案手续。
第十五条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修建、居住修建、都市门路和居住区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切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划定的,应当凭据《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划定进行革新。
第十六条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治理、商务、旅游、园林、领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体例本市无障碍设施革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医院、邮局、银行、空港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茅厕、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单元的营业、服务场所等公共修建、都市门路应当优先进行革新。
第十七条市交通、公安交通、市政治理、商务、旅游、园林、领土房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凭据革新计划组织革新责任人制定革新项目的实施方案。
前款所称革新责任人是指公共修建、居住修建、都市门路和居住区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治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革新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卖力。
第十八条革新责任人应当凭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革新责任人完成无障碍设施革新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元进行竣工验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视治理。
第十九条 被列入革新计划的公共修建、居住修建、都市门路和居住区的革新责任人未完成革新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者改建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治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治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治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实时修复。
前款所称维护治理责任人是指公共修建、居住修建、都市门路和居住区内门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治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治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卖力。
第二十一条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凭据本市有关划定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二十二条火灾、匪警、医疗抢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效,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抢救需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应当敬服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划定,设计单元未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尺度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划定,施工单元未凭据审查及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规范、尺度,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工程条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划定,建设单元未按划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的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及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工程条约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划定,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回复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凭据下列划定予以处罚:
(一)对侵占、挪用或者停止使用公共修建、居住修建和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毁都市门路规模内无障碍设施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都市门路上违反划定停放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照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其他违法占用都市门路规模内无障碍设施的,由都市治理综合执法组织依照《PA视讯市市容情况卫生条例》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四)损毁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照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的有关划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条例划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2000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PA视讯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治理划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