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赔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赔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赔偿运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衡宇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元、小我私家的衡宇,应当对被征收衡宇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正赔偿。
第三条 衡宇征收与赔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法式正当、结果果真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的衡宇征收与赔偿事情。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衡宇征收部门(以下称衡宇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衡宇征收与赔偿事情。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衡宇征收与赔偿事情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衡宇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衡宇征收实施单元,肩负衡宇征收与赔偿的具体事情。衡宇征收实施单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衡宇征收部门对衡宇征收实施单元在委托规模内实施的衡宇征收与赔偿行为卖力监视,并对其行为结果肩负执法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衡宇征收与赔偿事情的监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领土资源、生长革新等有关部门,增强对衡宇征收与赔偿实施事情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对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衡宇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衡宇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实时核实、处置惩罚。
监察机关应当增强对加入衡宇征收与赔偿事情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元及其事情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宁静、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衡宇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衡宇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情况和资源掩护、防灾减灾、文物掩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计划法有关划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划定,确需征收衡宇的各项建设运动,应当切合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和专项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和专项计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民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衡宇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赔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赔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宣布,征求民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凭据民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实时宣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衡宇,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赔偿方案不切合本条例划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民众代表加入的听证会,并凭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衡宇征收决定前,应当凭据有关划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衡宇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聚会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衡宇征收决定前,征收赔偿用度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衡宇征收决定后应当实时通告。通告应当载明征收赔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衡宇征收部门应当做好衡宇征收与赔偿的宣传、解释事情。
衡宇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衡宇征收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衡宇征收部门应当对衡宇征收规模内衡宇的权属、区位、用途、修建面积等情况组织视察挂号,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视察结果应当在衡宇征收规模内向被征收人宣布。
第十六条 衡宇征收规模确定后,不得在衡宇征收规模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和改变衡宇用途等不妥增加赔偿用度的行为;违反划定实施的,不予赔偿。
衡宇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治理相关手续。暂停治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凌驾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衡宇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赔偿包罗:
(一)被征收衡宇价值的赔偿;
(二)因征收衡宇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赔偿;
(三)因征收衡宇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小我私家住宅,被征收人切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衡宇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衡宇价值的赔偿,不得低于衡宇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被征收衡宇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钱。被征收衡宇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凭据衡宇征收评估措施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衡宇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钱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判定。
衡宇征收评估措施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历程中,应当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衡宇征收评估事情,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钱币赔偿,也可以选择衡宇产权更换。
被征收人选择衡宇产权更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更换的衡宇,并与被征收人盘算、结清被征收衡宇价值与用于产权更换衡宇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小我私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衡宇产权更换的,作出衡宇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衡宇。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衡宇造成搬迁的,衡宇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衡宇产权更换的,产权更换衡宇交付前,衡宇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衡宇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凭据衡宇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增强对建设运动的监视治理,对违反城乡计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衡宇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规模内未经挂号的修建进行视察、认定和处置惩罚。对认定为正当修建和未凌驾批准期限的临时修建的,应当给予赔偿;对认定为违法修建和凌驾批准期限的临时修建的,不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衡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就赔偿方式、赔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更换衡宇的所在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衡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赔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赔偿协议,或者被征收衡宇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衡宇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衡宇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凭据征收赔偿方案作出赔偿决定,并在衡宇征收规模内予以通告。
赔偿决定应当公正,包罗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的有关赔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衡宇征收应当先赔偿、后搬迁。
作出衡宇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赔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赔偿协议约定或者赔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接纳暴力、威胁或者违反划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门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元加入搬迁运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划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衡宇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赔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更换衡宇和周转用房的所在和面积等质料。
第二十九条 衡宇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设衡宇征收赔偿档案,并将分户赔偿情况在衡宇征收规模内向被征收人宣布。
审计机关应当增强对征收赔偿用度治理和使用情况的监视,并宣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衡宇征收部门的事情人员在衡宇征收与赔偿事情中不履行本条例划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接纳暴力、威胁或者违反划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门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接纳暴力、威胁等要领阻碍依法进行的衡宇征收与赔偿事情,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赔偿用度的,责令纠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元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陈诉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宣布的《都市衡宇拆迁治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衡宇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划定治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