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措施(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措施》(商务部2004年第13命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措施(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规模
第三章 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 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 投诉与处置惩罚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运动,掩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运动行政监视的职责分工,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运动,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运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凭据采购机电产物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规模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加入投标,并凭据划定法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措施所称机电产物,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物、电器产物、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物的具体规模见附件1。
第三条 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运动应当遵循果真、公正、公正、老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运动不受地域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 商务部卖力治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物的国际招标投标事情,制定相关划定;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卖力调整、宣布机电产物国际招标规模;卖力监视治理全国机电产物国际招标署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卖力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外洋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运动的行政监视;卖力组建和治理机电产物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卖力建设和治理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视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都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物进出口治理机构卖力当地域、本部门的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运动的行政监视和协调;卖力当地域、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视和治理;卖力当地域、本部门机电产物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治理。
各级机电产物进出口治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干与招标投标运动。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对监视检查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运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视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历程文件存档和存案、资格预审通告宣布、招标通告宣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通告等招标投标运动的相关法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招标网承办单元应当在商务部委托的规模内提供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执法、行政规则以及本措施的划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运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治理委托规模内事项,不得利用委托规模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收取用度。
第二章 招标规模
第六条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物,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宁静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物;
(二)全部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物;
(三)全部或者部门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物;
(四)使用外洋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物;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物;
(六)其他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物。
已经明确采购产物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海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宣布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包罗主要产物的国际招标规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物;
(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三)单项条约估算价在国务院划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尺度以下的;
(四)采购旧机电产物;
(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七)凭据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物。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划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八条 勉励采购人接纳国际招标方式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项目规模内的机电产物。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运动。
凭据国家有关划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批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规模、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获得项目审批、批准部门的审批、批准。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物国际招标的项目,应当果真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庞大、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情况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接纳果真招标方式的用度占项目条约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措施第九条第二款划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审批、批准部门审批、批准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其他项目接纳邀请招标方式应当由招标人申请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接纳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为其治理招标事宜。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自行治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庞洪水平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具备体例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治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存案。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署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体例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物国际招标署理业务,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机构挂号表。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规模内开展招标署理业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干预干与。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物国际招标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条约关系的员工。招标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域和部门不得以挂号存案等方式加以限制。
招标机构署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措施关于招标人的划定;在招标运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条约,载明委托事项和署理权限,条约约定的收费尺度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招标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得在所署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署理投标,也不得为所署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机构治理措施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宣布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上进行项目建档,建档内容包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及性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机构名称、资金来源及性质、委托招标金额、项目审批或批准部门、主管部门等。
第十四条 招标人接纳果真招标方式的,应当宣布招标通告。
招标人接纳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肩负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招标产物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规格;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所在、时间、方式和用度;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所在和截止时间;
(六)开标所在和时间;
(七)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划定的情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果真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凭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执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本措施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划定。
第十八条 体例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物国际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机电产物国际招标尺度文本。
第十九条 招标人凭据所采购机电产物的特点和需要体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罗下列内容:
(一)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及投标资料表;
(三)招标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及其他要求;
(四)评标要领和尺度;
(五)条约条款;
(六)条约花样;
(七)投标文件花样及其他质料要求: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8、单元卖力人授权书;
9、资格证明文件;
10、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11、预付款银行保函;
12、信用证样本;
13、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质料。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评标要领和尺度。机电产物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接纳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庞大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接纳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所有评标要领和尺度应看成为招标文件不行支解的一部门并对潜在投标人果真。招标文件中没有划定的评标要领和尺度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凭据招标文件中划定的价钱评价因素和要领进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钱,并按投标人评标价钱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要领。
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凭据招标文件中划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要领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价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要领。
综合评价法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尺度、评价法式及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等组成。综合评价法应当凭据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钱、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尺度,并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
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体例内容原则上应当满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加入竞争。招标文件的体例应当切合下列划定:
(一)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
组成投标被否决的评标依据除重要条款(参数)不满足外,还可以包罗凌驾一般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规模、最多项数。
接纳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当包罗: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允许偏离规模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钱调整的盘算要领,每个一般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该设备投标价钱的0.5%,最高不得凌驾该设备投标价钱的1%,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列出该设备分项报价的,评标价钱调整时按投标总价盘算;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偏离加价盘算要领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另行划定。
接纳综合评价法的,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
(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划定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分项报价允许缺漏项的最大规模或比重,并注明如缺漏项凌驾允许的最大规模或比重,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划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门、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应当逐页小签。
(四)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划定允许的投标钱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划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附加条件的报价。
(五)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盘算要领。招标人不得划定最低投标限价。
(六)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划定评标依据以及对投标人的业绩、财政、资信等商务条款和技术参数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钱调整的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提出要求的,应当列明所要求资质的名称及其认定机构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形式,并要求相应资质在划定的期限内真实有效。
(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宣布的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依据。
(八)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宁静、卫生、环保、质量、能耗、尺度、社会责任等执法规则的划定。
(九)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明确划定对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十)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的,应当明确划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钱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十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盘算评标总价时关境内、外产物的盘算要领,并应当明确指定到货所在。除外洋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评标总价应当包罗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所在之前的所有成本及用度。其中:
关境外产物为:CIF价+进口环节税+海内运输、保险费等(接纳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要领盘算评标总价);其中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产物为: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海内运输、保险费等。关境内制造的产物为: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海内运输、保险费等。有价钱调整的,盘算评标总价时,应当包罗偏离加价。
(十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纷歧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纷歧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盘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应当明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陈诉使用语言的种类;使用两种以上语言的,应当明确当泛起表述内容纷歧致时以何种语言文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组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条约。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划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凌驾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元,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行取消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正当担保形式。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配合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配合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稿上传招标网存档。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通告和招标通告应当在切合执法划定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体例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事情日。
招标人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和电子介质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执法效力,除另有约定的,泛起纷歧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招标通告划定未领购招标文件不得加入投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置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依照本措施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依照本措施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开标前,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有关事情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须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体例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门。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资格预审通告或者招标通告内容纷歧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通告或者招标通告宣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宣布变换通告。
因异议或投诉处置惩罚而导致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凭据前款划定执行。
第三十条 招标人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换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网上宣布变换通告。
第三十一条 除不行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宣布招标通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实时宣布通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实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用度,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加入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加入投标;接受委托加入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体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加入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体例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单元卖力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治理关系的差异单元,不得加入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配合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违反前三款划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要求体例投标文件,并凭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真实的响应。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在投标有效期内应当有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果真宣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陈诉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切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复,并将回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回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运动。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体例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强制性划定,违反果真、公正、公正和老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招投标注册挂号表,并将由投标人加盖公章的招投标注册挂号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招标网;境外投标人提交所在地挂号证明质料(复印件),投标人无印章的,提交由单元卖力人签字的招投标注册挂号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的不得加入投标,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划定的投标所在。投标人可以在划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增补、修改或撤回。增补、修改的内容应看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门。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增补、修改。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包装和密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价钱变换等相关内容的投标声明的,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或者单独密封,并加施明显标志,以便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第四十一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凭据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如实纪录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配合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肩负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划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划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划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元组成的联合体,凭据资质品级较低的单元确定资质品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配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肩负的事情和责任,并将配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配合与招标人签订条约,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肩负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包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加入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取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主动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但投标人拒绝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实时书面见告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划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禁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划定的投标人相互勾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勾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果真进行;开标所在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所在。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加入。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措施重新招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措施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划定需要履行审批、批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批准部门审批、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物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署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物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门,且相同产物的价钱总和均凌驾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对于外洋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资金提供方划定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可直接进入开标法式的,可以适用其划定。
第四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事情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钱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钱变换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总价中不应当包罗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物或服务的价钱。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就地作出回复,并制作纪录。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开标时制作开标志录,并在开标后3个事情日内上传招标网存档。
第五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照本措施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卖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事相关领域事情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机电产物国际招标评标所需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类别中接纳随机抽取的方式发生。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以明示、体现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加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但技术庞大、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接纳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其胜任评标事情的特殊招标项目,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抽取评标所需的评标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3个事情日;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元的评标专家不得凌驾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一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包,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抽取事情应当使用招标网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自动通知系统。除专家不能加入和应当回避的情形外,不得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
机电产物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及专家库治理措施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与投标人或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不得加入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且应当主动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不得担任本机构卖力监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措施划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本措施第五十一条划定进行。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实时更换。
评标前,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加入的评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的有关情况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接纳须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历程和结果。
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体现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凭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庞洪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凌驾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历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康健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于评标当日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凭据所缺专家的人数重新随机抽取,实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当日开始进行评标。有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评标的,应当将投标文件封存,并在开标后48小时内开始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措施的划定,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要领和尺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划定的评标要领和尺度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明示或者体现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接纳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钱最低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接纳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综合评价最优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在商务评议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一)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二)投标人加入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体例的;
(三)差异投标人单元卖力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治理关系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五)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配合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质料未提供,或不切合国家划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差异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九)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十)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十一)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十二)投标人有勾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三)存在招标文件中划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前款所列质料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八条 对经资格预审及格、且商务评议及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及格否决其投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技术评议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规模或最多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门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门的;
(五)存在招标文件中划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第六十条 接纳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钱评议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盘算评标价钱时,对需要进行价钱调整的部门,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罗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物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二)除外洋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盘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所在为依据;
(三)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钱币投标的,在进行价钱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宣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钱币对评标钱币的转换以盘算评标价钱。
第六十一条 接纳综合评价法评标时,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评标措施应当充实考虑每个评价指标所有可能的投标响应,且每一种可能的投标响应应当对应一个明确的评价值,不得对应多个评价值或评价值区间,接纳两步评价要领的除外。
对于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难以量化比力的评价内容,可以接纳两步评价要领: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品级,凭据优劣品级对应的评价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品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凭据投标人的平均品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给出评价值。
(二)价钱评价应当切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划定评议价钱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钱评价的最高评价值,价钱评价的最大可能评价值和最小可能评价值应当划分为价钱最高评价值和零评价值。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凭据综合评价值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评价值相同的,依照价钱、技术、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优先序次,凭据分项评价值进行排名。
第六十二条 招标文件允许备选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备选方案应当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者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应当被否决。凡备选方案的投标价钱高于主选方案的,该备选方案将不予接纳。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物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物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规模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规模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罗在投标价中,确认包罗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钱调整;确认不包罗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条约时以投标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投标文件中有寄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盘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须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接纳书面形式在评标委员会划定的时间内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规模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评标委员会不得体现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切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措施重新招标。
第六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陈诉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凌驾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当划分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见附件2),评标意见表是评标陈诉必不行少的一部门。评标陈诉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差异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差异意见和理由,评标陈诉应当注明该差异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陈诉上签字又不说明其差异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专家受聘肩负的具体项目评审事情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对专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
第六章 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依据评标陈诉填写《评标结果公示表》,并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陈诉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应当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接纳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罗“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钱”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钱评议三个方面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划分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钱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钱调整的依据、盘算要领、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接纳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罗“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综合评价值”、“商务、技术、价钱、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
使用外洋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陈诉之日起3日内向资金提供方报送评标陈诉,并自获其出具不阻挡意见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资金提供方对评标陈诉有阻挡意见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实时将资金提供方的意见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并依照本措施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第六十八条 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招标网检察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内容。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复,并将回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回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运动。
异议回复应当对异议问题逐项说明,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未在评标陈诉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回复异议的依据。
经原评标委员会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要领和尺度审查确认,变换原评标结果的,变换后的评标结果应当依照本措施进行公示。
第七十条 招标人凭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陈诉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使用外洋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条约、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切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凭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七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通告;评标结果公示有异议,但是异议回复后10日内无投诉的,异议回复10日后凭据异议处置惩罚结果进行通告;评标结果公示有投诉的,相应主管部门做出投诉处置惩罚决定后,凭据投诉处置惩罚决定进行通告。
第七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通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通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陈诉(见附件3)提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中标通知书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使用外洋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异议或投诉的结果与报送资金提供方的评标陈诉纷歧致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凭据异议或投诉的结果修改评标陈诉,并将修改后的评标陈诉报送资金提供方,获其不阻挡意见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三条 中标结果通告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完成该项目包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的存档。存档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投标实际情况一致。
第七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政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要领和尺度审查确认。
第七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执法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肩负执法责任。
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措施的划定签订书面条约,条约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拒绝或拖延与另一方签订条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条约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凭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凌驾中标条约金额的10%。
第七十八条 中标产物来自关境外的,由招标人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进口手续。
第七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凭据条约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划分向他人转让。
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际招标历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换等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妥善生存招标委托协议、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异议及回复等相关资料,以及与评标相关的评标陈诉、专家评标意见、综合评价法评价原始纪录表等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七章 投诉与处置惩罚
第八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执法、行政规则及本措施划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相应主管部门投诉。就本措施第三十六条划定事项进行投诉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自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10日内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就本措施第四十八条划定事项进行投诉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自开标10日内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就本措施第六十九条划定事项进行投诉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10日内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
就本措施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划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回复期间不盘算在前款划定的期限内。就异议事项投诉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该项目被网上投诉后3日内,将异议相关质料提交相应的主管部门。
第八十三条 投诉人应当于投诉期内在招标网上填写《投诉书》(见附件4)(就异议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供异议和异议回复情况及相关证明质料),并将由投诉人单元卖力人或单元卖力人授权的人签字并盖章的《投诉书》、单元卖力人证明文件及相关质料在投诉期内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境外投诉人所在企业无印章的,以单元卖力人或单元卖力人授权的人签字为准。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须要的证明质料。投诉有关质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投诉人应保证其提出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质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正当性,并肩负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投诉书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在招标网上见告投诉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作出书面处置惩罚决定(见附件5),并将书面处置惩罚决定在招标网上见告投诉人;需要检验、检测、判定、专家评审的,以及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运动有关的监察工具实施视察并可能影响投诉处置惩罚决定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内。使用外洋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需征求资金提供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内。
主管部门在处置惩罚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视察有关情况,相关单元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须要时,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运动。
主管部门在处置惩罚投诉期间,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就投诉的事项协助视察。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就本措施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划定事项投诉,其投诉内容在提起投诉前未凭据本措施的划定提出异议的;
(二)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三)《投诉书》未按本措施有关划定签字或盖章,或者未提供单元卖力人证明文件的;
(四)没有明确请求的,或者未按本措施提供相应证明质料的;
(五)涉及招标评标历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正当性的;
(六)未在划定期限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
(七)未在划定期限内将投诉书及相关证明质料送达相应主管部门的。
第八十六条 在评标结果投诉处置惩罚历程中,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泛起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执法规则纷歧致的情形,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宣布。
第八十七条 招标人对投诉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实解释和说明的,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责成招标人、招标机构组织专家就投诉的内容进行评审。
就本措施第三十六条划定事项投诉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不得作为同一项目包的评标专家。
就本措施第六十九条划定事项投诉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增补,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2/3。评审专家不得包罗加入该项目包评标的专家,而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专家人数。
第八十八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视察的,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质料的,主管部门凭据现有可获得的质料对相关投诉依法作出处置惩罚。
第八十九条 投诉处置惩罚决定作出前,经主管部门同意,投诉人可以撤回投诉。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部门,并同时在网上提出撤回投诉申请。已经查实投诉内容建设的,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行为不影响投诉处置惩罚决定。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投诉。
第九十条 主管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可作出下列处置惩罚决定:
(一)投诉内容未经查实前,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置惩罚;
(二)投诉缺乏事实凭据或者执法依据的,以及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质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运动确实存在不切合执法、行政规则和本措施划定的,依法作出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等决定。
第九十一条 商务部在招标网设立信息宣布栏,包罗下列内容:
(一)投诉汇总统计,包罗年度内受到投诉的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名称和投诉处置惩罚结果等;
(二)招标机构署理项目投诉情况统计,包罗年度内项目投诉数量、投诉率及投诉处置惩罚结果等;
(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情况统计,包罗年度内项目投诉数量、投诉率及不予受理投诉、驳回投诉、不良投诉(本措施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投诉行为)等;
(四)违法统计,包罗年度内在招标投标运动历程中违反相关执法、行政规则和本措施的当事人、项目名称、违法情况和处罚结果。
第九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投诉处置惩罚档案,并妥善生存。
第八章 执法责任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项目条约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果真招标而接纳邀请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配合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切合划定的;
(四)不凭据划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划定的;
(五)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加入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六)违反划定,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七)不凭据划定确定中标人的;
(八)不凭据划定对异议作出回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运动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条约,或者在订立条约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十一)不凭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条约,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第九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投标人相互勾通、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滋扰招标投标运动的;
(三)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条约的;
(四)除本措施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运动有关的情况、质料或信息的;
(五)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置惩罚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措施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罚:
(一)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相互勾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捏造事实、伪造质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进行投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加入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第九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滋扰招标、评标事情的;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
(四)在投诉处置惩罚历程中,提供虚假证明质料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条约的;
(六)中标的投标人不凭据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条约的或提供的产物不切合投标文件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措施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加入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第九十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条约的,或者在签订条约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二)不凭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条约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投标人不得加入该项目的重新招标。
第九十九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罚: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勾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
(二)在所署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署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加入受托体例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体例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运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一百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勾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在进行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机构挂号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质料的;
(三)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
(四)不凭据划定实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质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质料的;
(五)未在划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宣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通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陈诉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
(六)不凭据本措施划定对异议作出回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置惩罚的历程中未凭据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
(七)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置惩罚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
(八)不凭据本措施划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换中标结果的;
(九)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措施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罚: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不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要领和尺度评标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明示或者体现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六)体现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八)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力、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一百零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除名,同时在招标网上予以通告:
(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在评标时拒绝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的;
(三)除本措施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运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四)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勾通的;
(五)专家1年内2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六)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加入评标的;
(七)其他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一百零三条 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之外的其他评审专家有本措施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除名,同时在招标网上予以通告。
第一百零四条 招标网承办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予以警告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纠正的,商务部可以中止或终止其委托服务协议;给招标投标运动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商务部委托规模从事与委托事项相关运动的;
(二)利用承办商务部委托规模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收取用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误潜在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网免费注册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运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委托规模内,利用有关当事人的信息非法获取利益的;
(六)擅自修改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机构上传资料的;
(七)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相互勾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措施的。
第一百零五条 主管部门在处置惩罚投诉历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措施划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凭据划定处置惩罚投诉、不依法通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置惩罚决定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管部门事情人员在招标投标运动监视历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给予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运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措施的划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接纳调停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措施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重新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照本措施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卖力。前一次加入评标的专家不得加入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重新评标的结果应当依照本措施进行公示。
除执法、行政规则和本措施划定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划定的行政处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决定。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划定的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牢固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运动,凭据本措施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与机电产物有关的设计、方案、技术等国际招标投标,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外洋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物国际招标的,应当凭据本措施的有关划定执行。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法式有差异划定的,可以适用其划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宁静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运动接纳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当凭据本措施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划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单元卖力人”,是指单元法定代表人或者执法、行政规则划定代表单元行使职权的主要卖力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措施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沐日的,顺延到节沐日后的越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措施中CIF、CIP、DDP等贸易术语,应当凭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划定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措施由商务部卖力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措施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物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措施》(商务部2004年第13命令)同时废止。
附件:
1、机电产物规模.doc
2、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doc
3、评标情况的陈诉.doc
4、投诉书.doc
5、投诉处置惩罚决定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