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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主席令〔2018〕19号
  2. [发文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宣布日期] 2018-12-29
  4. [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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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凌驾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则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置、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凭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乘以税率盘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凭据下列划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置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罗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为关税完税价钱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凭据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钱确定,不包罗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钱,凭据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钱确定,不包罗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钱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划定审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凭据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盘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执法划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抢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牢固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都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划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卖力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挂号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治理车辆挂号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治理车辆注册挂号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治理车辆注册挂号,应当凭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挂号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治理车辆注册挂号。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规模的,纳税人应当在治理车辆转移挂号或者变换挂号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钱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治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钱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设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事情配合机制,实时交流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治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规则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和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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