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告2022年第13号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同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治理措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凭据《区域全面经济同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划定,《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措施》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
二、《协定》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凭据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