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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PA视讯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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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药监发〔2022〕16号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药品监视治理局
  3. [宣布日期] 2022-01-18
  4. [有效性]

关于印发《PA视讯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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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药监发〔2022〕16号   

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场羁系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羁系分局,市市场羁系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处室、各分局:

  《PA视讯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2022年1月17日经PA视讯市药品监视治理局2022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与PA视讯市市场羁系综合执法总队协商一致,现予联合印发,自宣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依据《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设定的条款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PA视讯市药品监视治理局       PA视讯市市场羁系综合执法总队    

2022年1月18日  

PA视讯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凭据执法,依据相关规则、规章、《市场羁系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视治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原PA视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划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肩负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在行使化妆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中种种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自己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自己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自己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四条  本《基准》针对种种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减轻、从轻、一般、从重、情节严重处罚的下限和上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等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划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运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存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条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  使用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  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的物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使用凌驾使用期限、废弃、接纳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使用不切合强制性国家尺度、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质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使用应当存案但未存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不凭据强制性国家尺度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不切合强制性国家尺度、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六条  生产不切合化妆品注册、存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七条  经营不切合化妆品注册、存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未凭据化妆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擅自配制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经营变质、凌驾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在卖力药品监视治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在卖力药品监视治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存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五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设质量宁静卖力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存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运动进行监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七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建设并执行从业人员康健治理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标签不切合《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的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宁静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一)至(五)项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凭据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元-600元罚款”“600元(含)-1400元(含)罚款”“1400元-2000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化妆品的标签存在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泛起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但不影响质量宁静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凭据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元-600元罚款”“600元(含)-1400元(含)罚款”“1400元-2000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的标签存在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花样不规范等,但不影响质量宁静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凭据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元-600元罚款”“600元(含)-1400元(含)罚款”“1400元-2000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或者部门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但不影响质量宁静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凭据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元-600元罚款”“600元(含)-1400元(含)罚款”“1400元-2000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的标签存在化妆品身分名称不规范或者身分未凭据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但不影响质量宁静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凭据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元-600元罚款”“600元(含)-1400元(含)罚款”“1400元-2000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的标签存在未凭据划定使用引导语,但不影响质量宁静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凭据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元-600元罚款”“600元(含)-1400元(含)罚款”“1400元-2000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标签存在产物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但不影响质量宁静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凭据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元-600元罚款”“600元(含)-1400元(含)罚款”“1400元-2000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的标签存在其他违反标签治理划定但不影响产物质量宁静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标签治理措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凭据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元-600元罚款”“600元(含)-1400元(含)罚款”“1400元-2000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七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宣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划定,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元: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元: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元: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建设并执行进货检验纪录制度、产物销售纪录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划定,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元: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元: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元: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划定,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元: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元: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元: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划定,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元: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元: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元: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未依照《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监测、陈诉化妆品不良反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划定,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元: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元: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元: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二条  对化妆品不良反映监测机构、卖力药品监视治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映视察不予配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划定,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单元:3万元(不含)-3.6万元罚款;人员:1万元(含)-1.6万元罚款”、一般“单元:3.6万元(含)-4.4万元(含)罚款;人员: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从重“单元:4.4万元-5万元(含)罚款;人员:2.4万元-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三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接纳其他欺骗手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取消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减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四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对化妆品许可证件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6.5万元罚款”“6.5万元(含)-8.5万元(含)罚款”“8.5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违法所得0-10倍罚款”“违法所得10倍(含)-13倍罚款”“违法所得13倍(含)-17倍(含)罚款”“违法所得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五条  在国产普通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存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3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该项存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六条  存案部门取消存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七条  存案部门取消存案后,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未凭据划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变换注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由原发证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凭据划定申请化妆品新原料变换注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由原发证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条  化妆品存案人未凭据划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存案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由肩负存案治理事情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存案人未凭据本措施划定更新化妆品新原料存案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由肩负存案治理事情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未凭据划定重新注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凭据划定重新注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存案人未凭据划定重新存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三十六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五条  化妆品新原料存案人未凭据划定重新存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3倍罚款”“货值金额3倍(含)-5.1倍罚款”“货值金额5.1倍(含)-7.9倍(含)罚款”“货值金额7.9倍-1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3倍(含)以上1.7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7倍以上2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存案人未建设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宁静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宁静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宁静情况进行连续监测和评价,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七条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存案人未在化妆品新原料宁静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事情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宁静情况,形成年度陈诉报送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注册存案治理措施》第五十七条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八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换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未向原发证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变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十七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由原发证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九条  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物质量宁静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园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在投入生产前向原发证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变换,并依照划定提交与变换有关的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由原发证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条  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等发生变化,化妆品生产企业未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申请变换,并提交与变换有关的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由原发证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1.6万元罚款”“1.6万元(含)-2.4万元(含)罚款”“2.4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一条  质量宁静卖力人、预留的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化妆品生产企业未在变化后10个事情日内向原发证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陈诉,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以下罚款。”

  凭据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1500元罚款”“1500元(含)-3500元罚款”“3500元(含)-5000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运动,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迁址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运动,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时仍从事化妆品生产运动的,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运动,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治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存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倍(含)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3.6倍(含)以上4.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4.4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五条  监视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存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检查要点,未凭据化妆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划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质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存案部门取消存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1万元罚款”“1万元(含)-2.2万元罚款”“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3.8万元-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5倍罚款”“货值金额5倍(含)-9.5倍罚款”“货值金额9.5倍(含)-1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5.5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元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在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卖力药品监视治理的部门陈诉展销会的时间、所在等基本信息,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视治理措施》第六十条的划定,由卖力药品监视治理的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5000元罚款”“5000元(含)-1.25万元罚款”“1.25万元(含)-2.25万元(含)罚款”“2.25万元-3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七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陈诉等治理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划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4.4万元罚款”“4.4万元(含)-7.6万元(含)罚款”“7.6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不含)-22万元罚款”、一般“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从重“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八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存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映监测、实施产物召回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4.4万元罚款”“4.4万元(含)-7.6万元(含)罚款”“7.6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不含)-22万元罚款”、一般“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从重“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履行实名挂号、制止、陈诉、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治理义务,责令限期纠正后逾期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凭据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0-2万元罚款”“2万元(含)-4.4万元罚款”“4.4万元(含)-7.6万元(含)罚款”“7.6万元-10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差异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10万元(不含)-22万元罚款”、一般“22万元(含)-38万元(含)罚款”、从重“38万元-50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映监测机构和卖力化妆品宁静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划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映监测、宁静风险监测事情泛起重大失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划定,责令纠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结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品级、免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划定,责令纠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运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划定,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划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事情的人员从事化妆品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划定,责令纠正,给予警告。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四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事情的人员从事化妆品检验,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据《化妆品监视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划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证书。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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