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域治理局,各机场(团体)公司:
凭据国务院有关事情要求,为充实发挥民航生长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业协调、均衡、可连续生长,现就调整民航生长基金返还政策通知如下:
一、民航生长基金用于机场自主部署项目的额度,由现行按上年向旅客征收部门的50%返还调整为按机场所在区域以及机场生产规模分类设定返还比例,具体见附件。
二、建设动态调整机制。在向西部地域倾斜的原则下,凭据机场生长实际对返还比例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三、民航生长基金使用偏向应切合《财政部关于民航生长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划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民航生长基金相关治理划定与本通知纷歧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民航生长基金用于机场自主部署的比例
财政部
民航局
2022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