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22〕27号
为推动形成以海内大循环为主体、海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生长花样,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规模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正当注册建设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凭据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欠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生长,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划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勉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接纳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凌驾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治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盘算均以人民币为单元,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治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治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政陈诉为准(接纳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治理局凭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治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计划和治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凌驾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治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凌驾上限,银行应暂停治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实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治理,建设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治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存案后实施。提交的存案质料包罗但不限于贷款流程治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相助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设信贷责任、治理和风险分管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划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治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治理。
六、贷款利率应切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规模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规模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送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配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切合海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划定。境内银行应增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配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切合境内外相关执法规则进行尽职视察,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视境外企业凭据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划定治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凭据有关划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划分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发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治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送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署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加入行可为境外企业送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发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治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送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发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凭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划分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治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事情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换等统计信息陈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治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质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治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执法规则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划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治理事情;应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划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治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划定的境外贷款余额治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划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治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划定治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治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划定治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治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治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治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都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治理局各分支局凭据属地治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治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治理局或其分支机构陈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及格境外机构治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钱币交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