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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治理暂行措施_其他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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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
  3. [宣布日期] 2022-01-14
  4. [有效性]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治理暂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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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治理暂行措施》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2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运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执法规则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元对技术、服务等尺度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果真征集法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工具凭据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规模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条约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元是指负有体例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元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接纳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须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尺度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治理所需的执法、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尺度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工具提供服务的政府购置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工具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尺度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此外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到达采购限额尺度以上。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元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所在、数量不确定的采购条约满足需求的,不得接纳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罗关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关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执法、行政规则或者本措施另有划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接纳关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须要耗材、配件等,接纳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卖力征集法式和订立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接纳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元卖力征集法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元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元批准,可以接纳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元接纳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措施关于主管预算单元的划定。

  主管预算单元可以委托采购署理机构署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规模内依法开展采购运动。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元及其委托的采购署理机构,本措施统称征集人。

  第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考究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订价机制,不得接纳供应商切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要领。

  第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接纳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元接纳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运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存案。

第二章 一般划定

  第九条 关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切合本措施第三条划定情形,通过果真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增补征集法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关闭式框架协议的果真征集法式,凭据政府采购果真招标的划定执行,本措施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切合本条第二款划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尺度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果真征集法式,凭据本措施划定执行。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接纳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本措施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措施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尺度,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工具自主选择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元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换。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视察,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视察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视察工具,视察工具一般各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切合以下划定: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工具实际需要,切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尺度,在确保功效、性能和须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

  (二)切合预算尺度、资产配置尺度等有关划定,厉行节约,不得超尺度采购;

  (三)凭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差异等次、规格或者尺度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罗功效、性能、质料、结构、外观、宁静、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规模、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尺度、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规模,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尺度、服务事情量的计量方式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元应当在征集通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到达一定采购数量,价钱应当凭据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尺度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罗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钱)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工具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订价的,执行政府订价;没有政府订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视察,并凭据需求尺度科学确定,属于本措施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划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凭据台(套)等计量单元确定,其中包罗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用度。服务项目单价凭据单元采购标的价钱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用度,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元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关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物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尺度,协议价钱;

  (五)入围产物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工具规模,以及履行条约的地域规模;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条约文本,包罗凭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条约或者具有条约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增补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元应当凭据事情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钱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凌驾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凌驾2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元应当凭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条约授予提供事情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尺度执行情况进行治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治理;

  (四)凭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钱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物升级换代、用新产物替代原入围产物的情形进行审核;

  (五)建设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工具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条约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工具果真,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果真关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七)治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增补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工具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服务,应当将第二阶段的采购条约授予入围供应商,但是本措施第三十七条另有划定的除外。

  同一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条约文本,采购人、服务工具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条约实质性条款。

  第十八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物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署理商,凭据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条约授予,并履行采购条约。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署理商名单。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勾通谋取入围或者条约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质料谋取入围或者条约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条约授予的;

  (四)不履行条约义务或者履行条约义务不切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加入政府采购运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加入同一关闭式框架协议增补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二十条 关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元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事情日内,宣布入围供应商退出通告。

  第二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建设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生存每项采购运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条约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卖力生存。

  采购档案可以接纳电子形式生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关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一节 关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宣布征集通告。征集通告应当包罗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工具规模,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所在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所在,开启方式、时间和所在;

  (七)通告期限;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体例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罗以下主要内容:

  (一)加入征集运动的邀请;

  (二)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质料;

  (三)资格审查要领和尺度;

  (四)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五)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策执行措施;

  (六)框架协议的期限;

  (七)报价要求;

  (八)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要领、评审尺度、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九)响应文件的体例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所在,开启方式、时间和所在,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十)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条约文本;

  (十一)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十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十三)入围产物升级换代规则;

  (十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十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增补规则;

  (十六)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纪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七)采购署理机构署理用度的收取尺度和方式;

  (十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凭据征集文件要求体例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正当性肩负执法责任。

  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原则上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物。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物进行响应,征集文件有要求的,应当同时对产物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服务项目包罗货物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尺度。

  第二十五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要领包罗价钱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价钱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凌驾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凭据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凭据征集文件划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要领。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凌驾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凭据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凭据征集文件划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要领。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罗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物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罗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有政府订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接纳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接纳价钱优先法。

  第二十六条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条约中划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钱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

  第二十七条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切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接纳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入围结果通告应当包罗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四)最高入围价钱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五)入围产物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尺度,入围单价;

  (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七)采购署理服务收费尺度及金额;

  (八)通告期限;

  (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元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事情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存案。

  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事情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见告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工具。

  入围信息应当包罗所有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物信息和协议价钱等内容。入围产物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尺度等能反映产物质量特点的内容。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民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 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增补征集供应商。

  征集人增补征集供应商的,增补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增补征集的条件、法式、评审要领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增补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增补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第二节 采购条约的授予

  第三十二条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罗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温顺序轮候。

  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凭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接纳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工具依据入围产物价钱、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第三十三条 二次竞价方式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物、采购条约文本等为依据,以协议价钱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切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加入二次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进行二次竞价应当给予供应商须要的响应时间。

  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接纳价钱优先法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顺序轮候方式是指凭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条约的方式。

  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条约授予的时机。条约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见告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增补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条约授予顺序。

  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第三十五条 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事情日内逐笔宣布成交结果通告。

  成交结果单笔通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宣布,也可以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宣布,宣布成交结果通告的渠道应当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见告供应商。单笔通告应当包罗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尺度、数量、单价;

  (五)通告期限。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事情日内宣布成交结果汇总通告。汇总通告应当包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和所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成交条约总数和总金额。

  第三十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订立固订价钱条约。

  凭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协议价钱确定条约总价的,条约中应当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包罗服务项目用于盘算条约价的工日数、服务事情量等详细事情量清单。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能证明其凭据条约约定数量或者事情量清单履约的相关纪录或者凭证,作为验收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钱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差异意将价钱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条约授予非入围供应商。

  采购项目适用前款划定的,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中载明并在框架协议中约定。

  采购人将条约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事情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凭据单笔通告要求宣布成交结果通告。采购人应当将相关证明质料和采购条约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三十八条 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征集人应当宣布征集通告,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征集通告应当包罗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三项、第十三项至十六项内容;

  (二)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

  (三)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所在,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四)履行条约的地域规模、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

  (五)采购条约文本;

  (六)付费尺度,用度结算及支付方式;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征集通告宣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凭据征集通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第四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事后2个事情日内,宣布入围结果通告,通告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付费尺度,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通告和入围结果通告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民众查阅。

  第四十一条 征集人可以凭据采购项目特点,在征集通告中申明是否与供应商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宣布入围结果通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四十二条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工具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供应商履行条约后,依据框架协议约定的凭单、订单以及结算方式,与采购人进行用度结算。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主管预算单元、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违反本措施划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经责令纠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入围结果或者成交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处置惩罚。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有本措施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关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关闭式框架协议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追究执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措施划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在履行监视治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除本措施第三十五条划定外,本措施划定的通告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宣布。

  第四十九条 本措施划定按日盘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越日开始盘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沐日的,顺延到节沐日后的越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条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不少于”、“不凌驾”,包罗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不包罗本数。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凭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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