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规〔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羁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羁系局:
为做好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羁系事情,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羁系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月21日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羁系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羁系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羁系的法式、内容、要领和陈诉路径,完善非现场羁系报表制度,提升非现场羁系质量,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视治理暂行措施》等有关羁系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非现场羁系是指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凭据羁系需要,通过收集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报表数据、经营治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信息进行交织比对和分析处置惩罚,实时作出经营评价和风险预警,并接纳相应措施的羁系历程。
第三条 银保监会卖力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羁系规则和羁系报表,督促指导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开展非现场羁系事情,增强羁系信息共享。
第四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肩负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羁系主体责任,卖力当地域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非现场羁系事情。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其非现场羁系事情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卖力,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羁系部门予以配合。
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羁系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盘算。
建设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羁系协作机制,共享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羁系信息。
第五条 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在对当地域融资租赁公司实施非现场羁系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原则,连续全面识别、监测、评估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状况。
第六条 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在对当地域融资租赁公司实施非现场羁系时,应当以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为主要羁系工具,遵循法人羁系原则,强化法人责任。
第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羁系包罗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羁系措施四个阶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八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建设和落实非现场羁系信息报送制度,凭据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羁系部门有关要求报送各项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实时、完整。
第九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设重大事项陈诉制度,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事情日内向地方金融羁系部门陈诉: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划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规程为非现场羁系的统一规范,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可以凭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报送本规程划定之外的文件和资料,全面收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一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政府部门、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等宣布的外部信息,督促指导融资租赁公司防控相关业务风险。
对反映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治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当实时予以核实,并接纳相应羁系措施。
第十二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增强数据审核事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凭据连续羁系的需要,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数据质量治理和指尺度确性进行确认和证实。确认和证实方式包罗但不限于问询、约谈、要求增补质料、专项评估、实地走访和现场检查等。
第十四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凭据档案治理有关划定对非现场羁系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确保资料完整并实时归档。
第三章 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十五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对融资租赁公司报送的种种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处置惩罚,连续监测、评估融资租赁公司风险。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非现场羁系,应当重点关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部经营情况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治理能力、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等。
第十六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监视检查力度。结合其他羁系手段,认真核实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重点核查租赁物是否切合羁系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融资、不良资产是否如实反映、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是否超标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在非现场羁系中发现的融资租赁公司羁系指标异常变换等情况,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可以接纳风险提示、约谈、现场走访、要求整改等措施,并密切监视整革新展。
第十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泛起重大风险、突发事件、重大待决诉讼仲裁等情况,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分析原因,督促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实时处置,并凭据有关重大风险事件陈诉制度的要求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金融羁系部门陈诉。
第十九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羁系事情、非现场羁系和现场检查等情况撰写年度羁系陈诉,对非现场羁系数据变化、生长趋势特点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分析。年度羁系陈诉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辖内融资租赁行业基本情况及主要变化;
(二)本年度在行业羁系方面开展的主要事情,制定的羁系规制;
(三)本年度在促进行业生长方面开展的主要事情;
(四)行业优秀做法和主要结果;
(五)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情况;
(六)融资租赁公司违规及未达标情况;
(七)下一步事情部署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租赁公司的信息。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可以推荐经营稳健、财政状况良好的融资租赁公司凭据划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凭据商业相助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相助,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羁系局应当通过六类机构羁系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报送本规程要求收集汇总的报表和撰写的陈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羁系局卖力收集的年度报表(附件1—5)应当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银保监会,季度报表(附件6)划分应当于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次年2月5日前报送银保监会,年度羁系陈诉应当于次年4月1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银保监会。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应当建设非现场羁系与现场检查等的联动羁系机制,将非现场羁系分析评估结果作为现场检查、分类羁系的重要参考,适时接纳相应的羁系措施,指导融资租赁公司提高风险治理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第五章 羁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可以凭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严重水平开展差异化羁系,接纳提高信息报送频率、要求充实风险治理力量、进行风险提示和羁系通报、开展羁系谈话、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羁系措施。
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对风险突出的重点机构、重点领域、重点地域应当开展专项检查,严防重大风险隐患,并凭据检查结果督促公司限期整改,凭据执法、规则和羁系划定接纳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未凭据要求报送数据信息、非数据信息、整改方案等文件和资料,各地方金融羁系部门可以凭据情节轻重,凭据执法、规则和羁系划定接纳相应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羁系局可以依照本规程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羁系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银保监会卖力修订息争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再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羁系联系和情况陈诉的函》(银保监办便函〔2018〕1952号)中附件6《融资租赁公司月度情况表》。
- 附件1:××省(区、市)融资租赁公司名录
- 附件2:××省(区、市)融资租赁公司及人员情况
- 附件3:××省(区、市)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欠债情况
- 附件4:××省(区、市)融资租赁公司利润情况
- 附件5:××省(区、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情况
- 附件6:××省(区、市)融资租赁公司统计报表(季度)
- 附件7:主要指标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