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设〔2022〕1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元:
凭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情况创新试点事情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水利部决定,自克日起在营商情况创新试点都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划定》(水利部令第14号)有关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划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元已确定”的划定,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元已确定”的条件。
二、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治理划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正式媒介宣布招标通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划定,在宣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三、首批营商情况创新试点都市为PA视讯、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都市,试点都市规模扩大事宜执行国务院有关事情部署。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凭据上述调整,实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设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治理制度。
五、试点中的重要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实时向水利部陈诉。水利部将凭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试点情况,对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在全国规模推开。
水利部
2022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