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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
  2. [发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3. [宣布日期] 2022-01-17
  4. [有效性] 是

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纪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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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服务处,局内各单元: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治理措施》及规范企业加入政府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划定,进一步增强税收信息化治理,促进税收信息化服务商守信履约,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纪录名单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纪录表

  2.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认定表

  3.××省(区、市)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纪录名单

  4.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纪录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月5日  

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纪录名单制度(试行)

  一、信息化服务商

  信息化服务商是指为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提供信息化项目承建、运维、咨询、监理服务或加入相关采购运动的单元或小我私家(以下简称服务商)。

  受服务商指派加入税务部门信息化服务事情的小我私家,其行为纳入服务商行为纪录。

  二、失信行为

  服务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罗:

  1.违反网络宁静治理划定,但未造成不良结果的;

  2.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允许革新到位的;

  3.违反条约约定内容,但未造成不良结果的;

  4.不配合监理事情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划定但未造成不良结果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罗:

  1.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罗CA等);

  2.违反网络宁静治理划定,造成不良结果的;

  3.违反条约约定内容,造成不良结果的;

  4.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5.另行开发销售条约业务需求规模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6.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7.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的;

  8.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9.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

  10.其他违反划定造成不良结果的行为。

  三、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网络宁静治理划定

  1.认定尺度:服务商违反税务信息宁静治理相关划定,导致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网络宁静事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结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治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络宁静治理部门、业主单元、实施单元发现并提倡;其他部门的通报。

  4.认定流程:提倡认定(认定部门发现;其他信息来源单元自发现起3个事情日,将具体情形、发生的不良结果,以表单方式提交认定部门,表单模板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失信纪录表)→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通报、收到表单起10个事情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事情日填制表单报送同级网络宁静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表单模板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失信认定表)。

  (二)运维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较多,且未按允许革新到位

  1.认定尺度: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上季度得分被扣减5分(含5分)以上,且本季度未按允许革新到位。

  2.认定部门:督察内审司、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服务处(第二大队)。

  3.信息来源:服务质量评价系统。

  4.认定流程:提倡认定(评价部门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事情日内,在服务质量评价系统中完成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核实确认(认定部门对评价得分结果和革新水平进行审核确认)→认定结果(对切合失信行为认定尺度的,认定部门季度终了后20个事情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三)违反条约约定内容

  1.认定尺度:服务商未按条约要求交付及格产物或服务,导致系统不能定时上线运行或系统阻断运行凌驾4小时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造成上述结果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2.认定部门:业主单元。

  3.信息来源:业主单元、实施单元、运维监控部门、监理治理部门发现并提倡。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宁静治理划定”认定流程。

  (四)不配合监理事情或对监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

  1.认定尺度:服务商不按监理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其他不配合监理事情的,对监理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2.认定部门:监理治理部门。

  3.信息来源:监理治理部门、业主单元、实施单元在项目开发建设历程中发现并提倡。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宁静治理划定”认定流程。

  (五)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包罗CA等)

  1.认定尺度:服务商存在攻击或侵入税务信息系统的。

  2.认定部门:电子税务治理部门。

  3.信息来源:网信治理职能部门的认定、通报、决定等。

  4.认定流程:提倡认定(认定部门发现)→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起10个事情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3个事情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六)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意竞标

  1.认定尺度:服务商竞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恶意投标的。

  2.认定部门:采购部门。

  3.信息来源:评标委员会陈诉;评标治理部门、业主单元发现并提倡。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一)违反网络宁静治理划定”认定流程。

  (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

  1.认定尺度:服务商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售硬件、软件、服务或进行其他变相收费的。

  2.认定部门:业主单元。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元发现并提倡。

  4.认定流程:提倡认定(认定部门发现;认定部门知悉投诉、通报)→核实确认(认定部门自发现或知悉投诉、通报起20个事情日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事情日填制失信认定表报送同级网信办)。

  (八)另行开发销售条约业务需求规模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1.认定尺度:服务商另行开发销售条约业务需求规模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

  2.认定部门:业主单元。

  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元发现并提倡。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认定流程。

  (九)存在“围猎”税务人员行为

  1.认定尺度:服务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接纳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

  2.认定部门:被“围猎”人员所在部门。

  3.信息来源:相关部门的通报;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被“围猎”人员所在部门发现并提倡。

  4.认定流程:流程同“(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认定流程。

  (十)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

  1.认定尺度:信息化服务商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事情及在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事情。

  2.认定部门:网信办、组织人事部门。

  3.信息来源:违规人员所在部门发现、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大数据查询发现、舆情反映报道、上级部门推送、其他部门或人员举报等。

  4.认定流程: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将离职人员名单交本级网信办,提倡认定(认定部门发现;认定部门知悉投诉)→核实确认(认定部门完成核实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填制失信认定表)。

  (十一)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1.认定尺度:一个自然年度内,服务商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2.认定部门:税务总局网信办、省税务局网信办。

  3.信息来源:各省税务局网信办报送的《××省税务局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纪录名单》(表单模板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失信纪录名单);同级单元报送的失信认定表。

  4.认定流程:提倡认定(认定部门知悉)→核实确认(认定部门10个事情日进行汇总确认)→认定结果(认定部门经查属实的,3个事情日填制失信认定表)。

  服务商在省内一年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由所在省税务局网信办凭据上述划定治理。

  四、结果应用

  税务总局网信办卖力汇总税务总局各部门报送的失信认定表,以及各省税务局网信办按季度(终了后5个事情日)报送的失信纪录名单,制作《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纪录名单》(表单模板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税务系统失信纪录名单),按季度在全国税务系统规模内进行通报。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的同级网信办函告服务商。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的同级网信办约谈服务商主要卖力人。对于违反条约约定内容的,由采购部门按条约约定处置惩罚。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采购部门按划定将其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纪录名单。

  五、信用修复

  一般失信行为的服务商,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由税务总局网信办将其移出税务系统失信纪录名单。

  严重失信行为的服务商,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未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由税务总局网信办将其移出税务系统失信纪录名单。

  六、其他事项

  采购部门卖力在信息化条约中设置专门条款,禁止中标商另行开发条约业务需求规模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明确对违反合约专门条款的,纳入失信名单;约定对于违反网络宁静划定行为造成不良结果的服务商,3年内限制加入税务系统政府采购运动;明确服务商建设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并约定泛起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将接纳的措施(包罗要求限期纠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条约、3年内限制加入所聘人员原单元及下属单元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运动等)。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革新(金税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本制度列举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经其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商,3年内限制加入税收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运动。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网信办)卖力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纪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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