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羁系局:
为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治理暂行措施》和《口岸出境免税店治理暂行措施》(财关税〔2016〕8号和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统称治理措施)中有关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划定调整如下:
一、凭据治理措施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已凭据治理措施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凌驾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凭据治理措施划定进行存案。
二、凭据治理措施批准设立但尚未完成招标的免税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凭据治理措施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部署招标事情,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三、未凭据治理措施批准设立的免税店
未凭据治理措施划定批准设立的免税店,继续由口岸所属地方政府提出处置惩罚意见,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批准。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