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宣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增强信用羁系,规范拖欠农民工人为失信联合惩戒工具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治理事情,凭据《保障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等有关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果真信息、信用修复等治理运动,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卖力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统领权限,卖力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治理的具体实施事情。
第四条 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治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卖力”,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果真透明、动态治理的原则。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治理,应当依法依规增强信用信息宁静和小我私家信息掩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治理历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小我私家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
第五条 用人单元拖欠农民工人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人为,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看成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元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人为到达认定拒不支付劳动酬金罪数额尺度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人为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见告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本措施第七条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划定。
当事人自收到见告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见告当事人。
第七条 用人单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纠正拖欠农民工人为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人为书面信用允许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人为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列入决定。情况庞大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事情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应当制作列入决定书。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列入依据、联合惩戒措施提示、提前移出条件和法式、救济措施等,并凭据有关划定交付或者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凭据政府信息果真等有关划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果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凭据《保障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等有关划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盘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元同时切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已经纠正拖欠农民工人为违法行为的;
(二)自纠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人为书面信用允许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元切合本措施第十二条划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人为违法行为的;
(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酬金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执法、规则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用人单元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经纠正拖欠农民工人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不再拖欠农民工人为书面信用允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元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请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凭据有关划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元。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用人单元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将该用人单元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盘算。
第十六条 列入决定所依据的责令限期支付人为文书被依法取消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列入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10个事情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止果真相关信息,并见告第九条划定的有关网站:
(一)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列入决定被依法取消的。
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实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凭据划定终止。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事情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治理历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