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环〔2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情况厅(局)、应急治理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情况局、应急治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增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治理,充实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我们制定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蓄制度治理暂行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蓄制度治理暂行措施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情况部 应急部 国家林草局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蓄制度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和增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治理,加速预算执行,制止“资金等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治理措施》等划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部署的,用于支持生态情况掩护方面的资金,具体包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情况整治资金、海洋生态掩护修复资金、重点生态掩护修复治理资金、林业草原生态掩护恢复资金和林业革新生长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林业防灾减灾及到人到户补助)、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经费、宁静生产预防和应抢救援能力资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蓄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蓄库)治理规模。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规模或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农村情况整治、林业草原生态掩护恢复和林业革新生长等资金,被整合的部门,按相关治理划定执行;未被整合仍用于生态环保方面的部门,按本措施划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储蓄是项目执行的基础。各地项目申报和纳入中央项目储蓄库项目的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接纳竞争性分配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宣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地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先不纳入中央项目储蓄库。待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后,再纳入中央项目储蓄库治理。
其他方式分配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省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切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凭据中央有关部门划定纳入中央项目储蓄库。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情况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以下统称四部门)卖力中央项目储蓄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四部门会同财政部卖力本部门职责规模项目储蓄治理,体例本部门职责规模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开展项目申报,增强项目入库指导和绩效治理。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卖力当地域省级项目储蓄库建设,切实增强项目储蓄和项目治理,对中央财政分配到当地域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应在预算法及项目入库指南划定时间内落实到项目,定时完成中央项目申报,并负继续地域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卖力。
第八条 项目审核部门应严格凭据项目入库指南划定时间,对地方申报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核。
第九条 中央项目储蓄库实行动态转动治理。进入储蓄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可申请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项目申请再次入库的凭据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治理。
第十条 已进入中央项目储蓄库的项目,涉及项目支出偏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等信息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换。确需变换的,凭据入库指南和资金治理措施有关划定执行,由中央部门审核的,原则上应在收到地方申请后20个事情日内完成,确保预算定时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羁系局凭据财政部的要求,对项目入库相关事情实施羁系。
第十二条 各省级有关部门可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凭据本措施制定当地域项目治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财政部会同四部门卖力解释。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情况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增强生态环保资金治理 推动建设项目储蓄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同时废止。此前各有关部门宣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措施纷歧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